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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波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甬财资2023)4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
2、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绿色环保、公益慈善等要求探索集约化处置新机制。第五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经集体决策后,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文件及时处置相关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六条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范围、权限和要求第七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
3、等非正常损失的;(S)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一)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包含单独房屋附属设施处2置)及构筑物处置;(二)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
4、系改变等情形发生的整体资产处置事项;(四)跨级次、跨区域或向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五)对外捐赠。除上述事项外,由各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审批。第九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符合淘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报废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和集体决策程序审批。第十条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各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
5、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贝L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1个月内按资产审批权限报部门或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二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审核、审批及结果备案等,均应通过宁波市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按规定权限报部门或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同步报送书面申请函等纸质材料。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各部门、各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凭证,是
6、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落实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第十五条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或审批之前,应当对拟处置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内部公示(保密事项除外),公示时长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基本信息(资产卡片编号、名称、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取得日期等)、资产现状、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公示期限、反馈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单位收到对资产处置公示意见的,要核实处理。已公示的资产处置事项变更处置方式等关键信息的,需要重新公示。第十六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单
7、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资产清单等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二)审核或审批。根据处置审批权限,部门对单位提交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批,或经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审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处置。单位取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上缴处置收入,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四)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单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台账。(五)报告。单位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予以反映。第三章处置
8、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七条无偿划转(包含无偿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级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市级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二)跨级次、跨区域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划出方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二)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一
9、);(S)拟无偿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片、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四)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节对外捐赠第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
10、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二十条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单位集体决策内容、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二)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四)对外捐赠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五)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外捐赠后,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接受捐赠的其他证明材料确认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行为。第三节转让和置换第二十二条转让(
11、包含出售、出让)是指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转让申请文件(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二)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一);(S)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四)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五)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置换是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第二十五条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12、)置换申请文件(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二)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一);(S)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四)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单位转让和置换资产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根据处置权限以市财政局或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市场竞价或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
13、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报处置权限部门确认后方可继续交易,低于评估结果80%的,应重新评估。交易事项完成后,单位应将交易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处置权限部门备案。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节报废第二十八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报废应按照国
14、有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车辆应参考机动车辆使用年限表(附件二)执行,其他固定资产应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执行。单位应落实资产使用年限内部控制制度。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废申请文件(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二)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一);(S)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四)实物损益申报、鉴证工作表(附件三),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
15、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六)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五节损失核销第三十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报损以及其他资产的产权核销行为。资产的损失核销应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要求。单位对发生的
16、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明原因,核实资产损失损坏情况,进行责任认定。第三十二条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损申请文件(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二)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三)报损价值清单,并附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四)国有资产盘亏、损毁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附件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
17、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五)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毁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三条单位申请在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处置申请文件(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二)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一);(S)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四)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
18、证明材料;(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四条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相关资料、凭证应专项登记,妥善保管。对权益尚未完全灭失的,应继续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第四章处置收入管理第三十五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第三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
19、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市级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部门所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符合淘汰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
20、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21、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市财政局、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
22、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
23、置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资(2011)67号)予以废止。附件:L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2 .机动车辆使用年限表3 .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损益申报、鉴证工作表附件一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宁波市财政局制处置资产明细表金额单位:元资产卡片编码资产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购置年月
24、资产账面原值处置形式备注本页小计合计注:本页可添页(此页为横向)申报单位审核(审批)意见经办人:联系电话:分管领导:单位公章: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经办人:联系电话:分管领导:单位公章:年月日注:“处置形式”分别填列无偿划转(调拨)、对外捐赠、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报损、核销)等资产处置类型。附件二机动车辆使用年限表序号车辆类别使用年限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15年或30万公里2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或25万公里3两轮摩托车8年4三轮摩托车8年附件三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损益申报、鉴证工作表编号:金额:元资产名称数量购建年月账面原值账面净值申报类型合计1、申报事项简述2、申报的理由3、主要证据及相关资料使用部门:经管人员签字:部门意见:经管部门部门负责人签证: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证:1、本表仅用于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的损益事项,可分类归集后填写;2、申报类型包括:盘亏、报废、损失等;3、本表共随附有关证明材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