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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守住全县31.35万亩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项目落地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X发2018)2号)、xx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X政办发2018)5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XX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三条各乡镇对x
2、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第四条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第六条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
3、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各乡(镇)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IOO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县政府对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
4、调整完善。第八条各乡(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第九条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镇通报,并纳入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十条从20xx年起,每五年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乡(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第十
5、一条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纳入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第十二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乡(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县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第十三条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县政府。第十四条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乡(镇)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第十五条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