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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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规范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把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第三条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2、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审批权限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第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六条生态环境部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需求,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

3、条建设单位向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登录后点“政务服务”进行跳转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做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并还应提供删除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删除说明;(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

4、备一份:(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一式一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式二份;(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二份;(四)通过普洱市人民政府网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已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提供删除说明;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第八条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二)对不属于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5、(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并可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现场取件、邮寄、传真方式送达;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现场取件。第九条普洱市生

6、态环境局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环评编制单位应向技术评估机构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条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报告表项目除外)、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0O第三章技术评估与审查第十一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后,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当在技术评估期限

7、内完成技术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技术评估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导则、标准,相关政策、规划等的符合性,支撑性文件的有效性;(二)环境现状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建设项目与环境敏感目标的关系;(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四)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六)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评估

8、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范围内。第十二条技术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第十三条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

9、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仍然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第十四条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10、书(表)集体审查制。第十五条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可邀请相关单位、部门、专家开展环评会商工作,依法依规提出对策措施。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11、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四章批准与公告第十九条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

12、会公告审批决定,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承诺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承诺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技术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的通知(普环通(2020)5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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