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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建立国家倡导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建立职工激励的长效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XX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X月X日起加入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年金方案”),现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实施单位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企业年金,是指公司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照年金方案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X
2、X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批准、同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四条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负责企业年金的内部管理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工会、资产财务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五条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一一X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企业年金受托人,代表公司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受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年金的运营。第六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有效期内,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成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
3、同的在册员工;(二)试用期(见习期)满;(三)已在本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第七条符合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条件的员工,均要填写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用以表明员工是否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自愿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还要填写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意向书与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人签字并经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各执一份。第八条对于新调入公司且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自符合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之月起开始按月缴费。员工调入公司前已在原所在单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待其原有企业年金账户权益归集、清算完毕后转入公司为其设立的企业年金账户
4、。第九条公司根据缴费人员的实际情况,将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按如下标准进行分类:“中人”是指员工本人在企业年金计划正式实施起累积缴费未满十年的员工。“新人”是指在各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正式实施起10年后退休的员工。第十条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退出企业年金计划,退出时须向公司提交本人签字的企业年金计划退出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为该成员的缴费自企业年金计划退出申请表核准生效的次月起停止。第十一条企业年金计划成员退出年金计划后,再次加入本计划的,视作新成员处理。重新填写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意向书和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意向书与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人签字、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由
5、公司和员工个人各执一份。重新加入年金计划后,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员工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办法(一)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根据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采取每月缴费的方式。企业月缴费基数为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公司缴费(提取)比例上限为8%;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企业年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8%。(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5倍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部分,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三)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每年变更一次,变更时间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
6、更时间一致。(四)新调入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按以下规定执行。1.调入公司前仍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5倍部分不计入缴基数。2 .调入公司职工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3 .调入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以其第一个月工资作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第十三条企业缴费构成(一)公司与员工个人按照员工本人缴费基数4%同比例等额缴费。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二员工本人缴费基数X4%(二)按照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系数缴费。按照员工工龄系数缴费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金员
7、工工龄缴费(月)二本人工龄+(全部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工工龄)X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全部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X1.83%。员工工龄系数每年随缴费基数变更时间变更一次。(三)剩余缴费,进入企业公共账户进行管理。即企业缴费中未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公共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对“中人”的补偿。第十四条对在企业年金计划正式实施起累积缴费未满十年的“中人”,公司将在员工退休时按以下公式将补偿一次性划入员工个人账户。一次性划入金额二该员工退休时其上年月平均工资X8%X(10X12-职工个人已累积缴费月数)员工退休时其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
8、。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账户项下设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公司选择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机构)负责员工个人账户的管理。账户管理人(机构)负责为每位计划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每个个人账户项下至少包括企业子账户和个人子账户。账户管理人每年向员工提供一次账户缴费及投资收益明细。第十六条计划成员退出本计划的,次月进行个人账户权益归属,归属额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员工个人缴费部分权益100%归员工个人。(二)企业缴费部分权益按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逐步进行归属:1.工作不满3年的,归属比例为0;2.工作满3年的,归属比例为20%;3 .工
9、作满4年的,4 .工作满5年的,5 .工作满6年的,6 .工作满7年的,归属比例为40%;归属比例为60%;归属比例为80%;归属比例为100%;(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缴费划入员工个人账户部分未归属员工个人的,一次性归属员工个人。1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2 .员工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3 .员工在退休前身故的。(四)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七条计划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账户注销:(一)计划成员领取完其个人账户余额后;(二)计划成员在退休前身故,个人账户余
10、额由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全部领取。第十八条对符合支付条件的,计划参加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了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年金个人账户已积累并归属权益的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员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年金制度的,其年金个人账户可以转入保留账户,待具备条件时可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额。保留账户由企业年金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相关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从受益人企业年金权益中支付。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公司提交企业年金基金季度管理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公司提交企业年
11、金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公司。第二十一条本计划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支付条件如下:(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手续的;(三)出国定居;(四)在退休前身故。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当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员工身故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员工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的申请。第二十三条计
12、划成员知情权(一)个人账户余额;(二)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三)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四)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第二十四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凡完不成公司下达考核标准的全资及控股公司,不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具备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建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能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完不成当年利润指标,如果建立企业年金完不成利润指标的,应下调单位缴纳比例,以保证利润指标完成,具体下调比例视单位具体情况而定。当企业出现亏损时,暂停企业缴费,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在财力许可时恢复缴费。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均应按国家及集团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恢复缴费还应由集
13、团批准。企业出现被兼并、收购、依法解散、依法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依法接管的,退出年金计划。企业面对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时,退出年金计划。第二十五条计划建立程序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由公司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分别由公司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集团、市国资委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送集团批准、所属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行。第二章管委会章程第二十六条为加强企业年金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安全,保护广大员工切身利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14、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3号令),成立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制定本节。第二十七条本节所称的管委会是指受公司委托依法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组织机构,负责拟订公司企业年金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落实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和日常运营工作,并定期向公司和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企业年金运营情况。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受公司领导,对本公司及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本公司、年金受益人以及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本节对管委会、管委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第三十条管委会成员由公司领导、相关部室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第三十一条管
15、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第三十二条管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公司企业年金的有关情况;(二)向管委会提出有关议案;(三)对管委会研究的问题发表意见;(四)对管委会议案进行表决;(五)必要情况下提请召开临时管委会会议。第三十三条管委会成员有以下义务:(一)管委会成员应本着诚信、审慎、勤勉和职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履行职责。(二)按时出席管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管委会请假,并书面委托管委会其他参会成员代为表决。(三)就管委会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第三十四条管委会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和发展方向,研究制定和修
16、改企业年金方案草案;(二)就企业年金管理人的选择、监督、评估和更换事宜向公司提出建议;(三)受公司委托,监督受托人拟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和运营方案;(四)负责初步审议受托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并定期向公司和职代会报告;(五)负责编制企业年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第三十五条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落实管委会工作计划,企业年金政策的宣传与培训;(二)负责企业年金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具体落实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工作;(四)负责筹备召开管委会并公布管委会召开会议时间,收集整理会议记录等工作;(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六条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公司遇重大事
17、项,或管委会有关成员提出的议案,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第三十七条需要提交管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及议案,报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后,在会议前两天将相关文字材料送达管委会吝成员。第三十八条管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每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九条管委会对每项议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管委会做出决定,须经全体成员一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四十条管委会召开的会议,每次须由企业年金管委会办公室作书面记录,由企业年金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存档,存档期限一般不低于15年。第四十一条选择年金管理机构的原则与规定(一)按照劳动部公布具备资质的相关年金管理机构名单,提出选择和变更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建议;(二)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和流程筛选相关年金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决策后,公布管理机构名称。第四十二条本节将随国家有关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进行补充和修改。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职工大会和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