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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道路标志涂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道路标志涂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取2份样品,每份不少于3kg,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不大于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不大于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VOC含量GB/T38597-20202不粘胎干燥时间GA/T298-2
2、001JT/T280-20043遮盖力GA/T298-2001JT/T280-20044附着力GB/T17205耐磨性GB/T17686耐水性GB/T17337耐碱性GBfT9265GA/T298-200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AJT298-2001道路标线涂料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
3、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