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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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238号)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自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自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的房屋,且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下(含IOO万元)或者建筑

2、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上(不含IOO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工程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拆除施工活动应按照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拆除备案手续。第二章部门监管职责第五条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负责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指导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加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指导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依法对规避施工许可等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镇农业农村办公

3、室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依法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对限额以下自建房(非宅基地)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区事故调查组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第九条镇供电部门配合政府部门对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项目的处理给予技术协助。第十条镇供水部门配合政府部门对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项目的处理给予技术协助。第十一条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作为限额以下自建房的日常

4、登记管理机构,强化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限额以下自建房基本情况,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自建房的信息登记,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实施过程管理。第三章限额以下自建房的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限额以下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方可动工建设,申请审批程序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设方(权属人)应当在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前,到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开工信息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1 .龙江镇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2 .设计、施工单位合同;3 .建设方(权属人)、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以下简称施工方)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4 .开工前四邻

5、房屋检查资料;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对提交登记信息的项目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建设方(权属人)发放信息登记回执,督促其张贴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建设方(权属人)按照要求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批准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指导和监督建设方(权属人)组织开展质量验收。建设方通过验收后向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报送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表。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在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表加具监管意见。第四章限额以下自建房参建各方管理要求第十五条限额

6、以下自建房建设方(权属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按要求履行如下管理责任:(一)委托设计施工。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方(权属人)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直接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集、标准设计图纸)。建设方应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二)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方(权属人)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周边群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自觉执行人居环境整治有关要求,建材、工具等物资于村居指定临时堆放点规范堆放,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扬尘;认真落实质量和安

7、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责任,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通知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派人指导验收过程。第十六条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方负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一)强化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方应委派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关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施工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消防器材;依法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提倡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场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8、混凝土、钢筋、水泥、砌体)。(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前须对相关建筑工人进行技术及安全生产要求交底。(三)隐患排查整改。施工负责人应做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消除隐患。项目现场作业人员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应及时闭合处理。第十七条限额以下自建房设计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参加工程验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对工程是否需要进行

9、勘察提出意见。第十八条鼓励建设方(权属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二)委派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对工程实施监理,监督施工方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严格按有关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施工方落实。(S)检查施工方现场安全措施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方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已办理开工信息登记

10、的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各村、社区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建立限额以下自建房统计表,并督促建设方和施工方落实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和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条各村、社区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要建立日常质量和安全巡查制度,全面掌握辖区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动态,定期向镇综合执法等部门报送管理台账,做到信息互通共享。指导建设方(权属人)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未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应督促当事人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自行整改,不听劝阻的将有关违法线索移交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查处。第二十一条各村、社区、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要对照检查清单的要求,对施

11、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检查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方(权属人)自行保管,一份由施工方存档,一份由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留存备查。对检查发现工程参建方对质量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将情况报送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第二十二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要加大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过程和建设后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等行为,应马上采取措施:(一)责令制止。依法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二)立案查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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