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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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管理,保障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卫计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临聘人员是指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用人单位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工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核批准及指导监督,用人单位

2、负责具体实施。第四条临聘人员仅限于从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会计、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第二章聘用的原则和职工总数计算办法第五条、聘用原则(一)坚持岗位急需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使用临聘人员:1、因特殊岗位空缺,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2、因完成紧急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3、编制内人员需离开岗位较长时间(如病假、产假、上挂学习、离岗培训等),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二)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凡需使用临聘人员,必须严格程序,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三)坚持特岗不用的原则。临聘人员不得在财务、涉密、执法等特殊岗位工作,不能

3、替代用人单位编制内人员执行公务。第六条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建设标准,各单位职工总人数计算办法如下:(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90%。床位数按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床位计算。1、医师、护理、医技人数按核定床位的LL3配置;2、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比:保健人员配按照40人、临床人员按核定照床位1:L3配置;3、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下。(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为90%o中心乡镇卫生院开放床位数按实际床位计算,需每半年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一般乡镇卫生院编制床位数为20张。1、医师、护理、医技人数按床位的1:LI配置;2、公卫

4、人员:中心乡镇卫生院按专业技术人员的25%配置,一般乡镇卫生院按专业技术人员的20%;3、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占职工总数8%以下。(三)依据上述计算方法,临聘人员二单位职工总数-在职职工数。如果现有职工总数超过该计算方法的总和,要求坚决予以解聘,杜绝超编聘用。第三章临聘人员的条件及要求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愿意履行临聘人员义务,身体健康。第八条各类人员基本条件(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持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1、临床医师岗位条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优先;乡镇(街道)卫生院为全日制

5、普通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优先2、护理岗位条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必须具有护士资格证;乡镇(街道)卫生院为护理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有护士资格证的优先。3、医技岗位条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有资格证的优先;乡镇(街道)卫生院为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有资格证的优先。4、公共卫生岗位条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熟悉OffiCe办公室系统;乡镇(街道)卫生院为全日制医学院校中专及以上学

6、历的毕业生,熟悉OffiCe办公室系统。(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条件:1、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相应的专业特长。(三)后勤(工勤)岗位人员条件:1、具有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精神;2、持有所在岗位所需的相应资格证书;3、必须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急需人员可适当放宽)。第四章计划申报、审批与聘用程序第九条聘用临聘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聘用临聘人员时,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2月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下一年度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

7、的空编数以内。第十条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临聘人员领导小组,制定临聘人员招聘考核制度,招聘程序原则上分为发布公告、笔试、面试、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第十一条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教育股牵头,会同医改办、核算中心等相关股室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卫计行政主管部门三重一大”会议审批,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招聘录用,录用后7个工作日内,将录用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交局人事教育股备案,并将临聘人员工资交会计核算中心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第十二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聘人员计划的,由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在按相关程序招聘。第五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十三条临聘人员

8、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工资结构:临聘人员工资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基本工资根据临聘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级别等条件,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基本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执行,津补贴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岗位核定。第十五条工资经费来源:临聘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县财政纳入政府购买范畴,每年由县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级财政上报纳入财政预算列支。津补贴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关依据按人员经费列支。工勤人员基本工资不纳入政府购买范畴。由单位逐步实行社会化购买服务。第十六条奖励性绩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临聘人员的岗位,根据本单位内部绩效分配方案,工作数量、质量与

9、病人满意度考核后发放。第十七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临聘人员自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而不为临聘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第六章临聘人员的管理第十八条临聘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制。第十九条临聘人员的工作岗位与专业对口,非医药大类专业毕业的临聘人员不能安排在医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第二十条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用人单位每季度应向卫计行政主管部门人事教育股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局会计核算中心以此

10、为依据,核查临聘人员工资。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二条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岗前培训,切实保障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临聘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对临聘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实行执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执业管理。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负责临聘人员的业绩评价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续聘,年度考

11、核结果上报主管局备案。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对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好、胜任本职工作的临聘人员予以续聘。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每年续聘人员,必须将聘用名单送到人事劳动监察部门和主管局备案。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第七章临聘人员的解聘、辞职第三十条解聘(一)临聘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不服从管理,拒不服从工作安排;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从首次聘用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3、违反国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

12、用人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6、被病人投诉,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诉事件情节严重的;或出现严重差错的;7、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8、因病或非工伤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9、工作能力及业务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11、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12、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辞职1、临聘人员提出辞职,需提前1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2、要求辞职的临聘人员,除向用人

13、单位偿还为其提前支付的各项管理费用外,凡由用人单位派出培训、进修学习,未满3年服务期限者辞职者,按服务年限长短,一次性将培训、学习所报销的费用,按规定退还用人单位。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未经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聘人员。擅自聘用或超标准聘用临聘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卫计行政主管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相应核减预算经费,列入年终目标绩效考评,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第三十三条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主管局同意聘用的临聘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险和不进行年度用工年检的,列入年终目标绩效考评,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卫计局商县人社、县编办、县纪检、县财政、县审计部门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五条各医疗机构其它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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