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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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

2、、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

3、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

4、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七条有奖举报的原则:(一)举报奖

5、励限于实名举报;(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S)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五)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第八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行政辖区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S)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在其监管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举报;(二)假冒伪劣产品的

6、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四)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九条举报奖励标准: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给予奖励。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给予奖励。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

7、,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给予奖励。对各级别举报按货值金额的比例计算超过2000元,奖励金额为2000元;按货值金额的比例计算不超过2000元的,以实际计算金额进行奖励。对举报非法制售、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在原奖励基础上提高奖励金额500元。举报案件违法货值应按照立案查处的违法食品即时市场单位价格确定,没有市场单位价格的,比照同种同类商品处理。第十条市政府在市食安办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20万元,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举报奖励资金及

8、时足额兑现。第十一条举报人向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由市级监管部门查处的,由市级奖励,奖金划拨由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查实情况和奖励级别进行认定,报市食安办审核,确定案件事实后,由市食安办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第十二条奖励程序: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由市食安

9、办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第十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案件受理程序,对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登记,立案调查,制作有年度编号的受理文书,查处结果要及时向市食安办和举报人通报。第十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职,建立完善举报人信息保密和行政执法回避等相关制度。因案件受理人、负责调查单位及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案件信息,造成举报人、负责调查工作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及影响案件调查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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