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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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第

2、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社区)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镇年度考核村(社区)领导班子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镇农林水务局代表镇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

3、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七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统筹收储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销售等方案、IOO亩以上土地征收(含统筹收储)或争议地确权和占本组织总资产10

4、%以上的资产购建或变卖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重大投资、IOOO万元以上的借入借出款项或担保贷款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第九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

5、;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三)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100亩(不含)以下面积的土地征收(含统筹收储)或争议地确权和占本组织总资产10%(不含)以下的资产购建或变卖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流转、面积10亩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6、、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IOOO万元(不含)以下的借入借出款项或担保贷款等;(四)表决通过年收入50万元以上或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五)表决通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固定资产报废,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日常开支等;(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7、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制订本组织的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三)表决通过年收入50万元(不含)以下或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不含)以下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面积10亩(不含)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四)表决通过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固定资产报废,预算外10万元(不含)以下的日常开支等;(五)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六)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

8、项的处理方案;(七)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A)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政府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理事长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可由村(社区)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书面提请镇农林水务局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了的,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股

9、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第十二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

10、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A)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11、,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召开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领取误工补贴。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

12、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的,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一般应以“组财村管”方式管理,由经联社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政府审核和备案。第三章公章管理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

13、并可按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公章。第十八条公章使用的审批人和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不得直接保管公章,公章专职保管人员为分管财务的干部,使用公章时,公章保管人须经理事长审批签字后使用。公章保管人变更或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必须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保管。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理事长签字批准,两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为公章保管人。第四章财会人员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会计助理和出纳人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会计助理、出纳人员和组

14、级会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聘请。经联社、经济社的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村(社区)委派会计担任会计主管,对其他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评价。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镇农林水务局的管理、培训和考核。会计主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会计主管每3-5年进行轮岗,应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担任户籍所在地或原籍地村(社区)会计主管。第二十一条镇农林水务局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

15、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林水务局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林水务局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第五章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三条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济社暂不实行预算管理。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集体

16、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政府审查,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后方能实施。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一经营支出一管理费用一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

17、、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第二十九条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利用口粮款、粮油款、水果金、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等各种名目变相增加分红;严禁借款分红。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

18、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条件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收益降幅20%以上的,应当减少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的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年度预算分红总额的80%o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个人分配,应以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协议为依据。增加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个人分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审查。第三十一条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我镇农村(社区)

19、“两委”成员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未经镇政府批准,村(社区)“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第三十三条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镇农林水务局,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第六章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并确定其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

20、名的基础上,经联社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经济社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应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属购物、建设工程方面开支的需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或没有审核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签名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一)经联社的开支审批权限及程序1 .项目支出总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2 .项目支出总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3 .

21、项目支出总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4 .项目支出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5 .经过重大事项审查的项目,在审查批复总金额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二)经济社的开支审批权限及程序1 .项目支出总额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2 .项目支出总额在2000元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3 .项目支出总额

22、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4 .项目支出总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5 .项目支出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6 .经过重大事项审查的项目,在审查批复总金额内,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第三十五条

23、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上年收益总额超过IOO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IOO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林水务局、镇政府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股权配置、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方案、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村(社区)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和注销,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二)土地款使用、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三)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1.年收入50万元以上IOO万

24、元(不含)以下或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7 .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8 .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城市更新涉及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四)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出款项、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1 .建设用地和较大面

25、积农用地使用权出租:(1)面积10亩以上50亩(不含)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2)建设用地出租、50亩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2 .大额应收款减免:10万元以上应收款减免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3 .大额项目投资:(1) 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投资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2) 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4 .大额日常开支:(1) 20万元

26、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日常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2) 50万元以上日常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5 .大额固定资产报废,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报废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6 .大额借出款项,除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外的借出款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7 .资产评估相关事项,100万元以上(原值)资产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8 .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股东分红、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和变更

27、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五)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审查程序。农村(社区)分管财经的干部应及时提请本单位领导对有关事项启动审查程序。不符合审查程序要求的,农村(社区)分管财经的干部不得办理有关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文本确定后按要求填写XX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审查表(附件D,与章程文本

28、一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经审查同意的章程文本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若表决不通过,需要对文本作出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启动审查程序。(二)年度预算。集体经济组织年初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方案。每年第一季度内,将当年初步预算方案与XX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初审意见书(附件2)一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镇农林水务局按“增资减债、增效堵漏”原则出具初审意见后,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初审意见调整预算方案,并将调整后的预算方案与XX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审核表(附件3)再次上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对经审查同意的预算方案,集

29、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若未能通过的,应重新修订预算和启动预算审查程序。(S)收益分配决算方案。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决算前,需要将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与XX镇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股东分红方案审查表(附件4)一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收益分配方案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经联社要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经济社要经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严禁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变相分红。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应严格按照本组织的章程执行,非股东成员不得参与分红。(四)集体土地款的使用。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土地款使用

30、严格按照第十章土地款管理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填写XX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使用审查表(附件5),与有关项目资料一并报镇政府审查。(五)土地征收(含统筹收储)、增值收益分配。集体土地被征收、征收后在办理供地时产生的一次性增加补偿增值收益的,该土地增值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归集体所有不得少于70%。分配补偿的增值收益,须填报xx镇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审查表(附件6)和相关合同协议证明材料报镇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六)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接待费指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接待外部人员所花费的各项合法合规支出。为加强对接待费的管理控制,接待费开支入账时,要全部纳

31、入“管理费用一接待费”科目核算。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年接待费预计超过控制标准的,填写XX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追加接待费审查表(附件7),与xx镇农村(社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一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七)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资产交易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的,可通过资产交易事项审查资料合并报送。大额和重要资产交易事项要严格按照XX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规定执行,资产交易项目交易前不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交易后达到重大事项审查标准的,不用另行补充重大事项审查程序。(A)股权配置、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资产评估、涉及经济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3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和注销下属单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固定资产报废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1 .进行上述经济事项前,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须填写XX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附件8-1、附件8-2),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并提供相关的XX镇农村(社区)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2 .镇农林水务局重点审查民主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股东会议、股东户代表会议及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按相应的议事规则表决通过才能有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作出审查不通过的决定。3 .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具体实施上述事项。(

33、九)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为了节约管理成本,加强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细致制定预算方案,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要动态纳入预算管理,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预先讨论。经股东代表会议预先讨论同意的重大事项决策,若实际操作时无重要修改,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可直接执行。第七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三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意见(东农资办(201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要进行招标投标,3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按东莞市公共资

34、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中标下浮率的50%进行下浮后设置最高限价。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凡涉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咨询、白蚁防治、工程检测以及其他工程前期服务的单位选取的,按以下情况进行选取:(一)同一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不含)以下的,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服务单位;若中介服务超市无法提供所需服务类型的,可由村(社区)直接委托服务单位。(二)同一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按以下情况进行招投标:(一)同一工程合同估算价在IOO

3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村(社区)自行组织招投标;招投标时应有监事会、负责工程建设的两委干部、会计参加。要填写好投标记录表,招标单位及投标单位的参加人员均应在投标记录表(附件9)相应栏目处签名;进行工程邀标的,必须有3家或以上有业务资质的单位参与。(二)同一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投标;(三)同一工程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第三十九条集体建设工程发生工程变量时,应按以下情况组织实施:(一)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不涉及财政资金的工程,因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同一工程合计变

36、更投资金额估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在工程合同价10%(不含)以内的,由理事会依权限表决后实施;同一工程合计变更投资金额估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及镇驻村领导同意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实施;同一工程合计变更投资金额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镇驻村领导同意,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提呈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同一工程合计变更不得超概算。(二)施工中建设工程需变更设计的,需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等相关变更资料,并在实施前签订补充合同。5万元以上工程合同,发生工程变更的相关资料需上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三)所有涉及财政资金的工程,按镇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集体经

37、济组织原则上将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实施。第四H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中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等代替合同,合同中须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依照合同严格监督施工质量。需支付工程款时,负责工程建设的两委干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验收资料等,填写付款呈批表(附件10-1、附件10-2),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将付金额和付款原因等,然后交会

38、计主管复核,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出纳员凭付款呈批表和承建商开具的发票付款。建设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在30天内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负责工程建设的两委干部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涉及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交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验收报告、批复文件、结算书等镇财审中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镇财审中心应于60天内对集体经济组织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出具工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集体组织以财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依据结算工程款。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个招标工程项目独立建档,存档期

39、一般不少于20年。第八章合同管理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对已在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单位或个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与其签订经济合同。第四十四条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第四十五条合同签订后需要变

40、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第四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合同有关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处罚条款,违约金减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本细则实施后,新(续)签租赁合同必须与付款方签订银行代扣协议。(一)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收款合同必须按合同条款录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对付款方逾期付款的必须按合同规定计提违约金。(二)需要减免租赁合同违约金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产生违约的时点起3个月内将减免金额提交股东代表(股东户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表决通

41、过后登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申请违约金减免并上传表决资料,提交违约平台审核人员审核确认。第四十七条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和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并定期将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第九章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四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加强土地、物业、债权等资产数字化管理。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

42、得超过5000元。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财政支农资金银行专门账户用于支农资金收支。财政支农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影响当期损益支农资金、购建资产(设施)或补贴公益公共开支(干部薪酬)支农资金。该两类支农资金的收支均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为便于管理,参照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

43、3)46号)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开设1个财政支农资金专用账户,确需增设的,支农资金专用账户总数不应超过3个。(一)影响当期损益支农资金。下拨时,镇财政统一拨到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专用账户。收到该类资金核算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或冲减经营性费用后,由于此类资金后续使用并无特别限制,所以为简化管理,应将此类资金从财政支农资金专用账户转到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时,由会计填写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呈批表(附件11),经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转账,呈批表应附在相应记账凭证后。(二)购建资产(设施)或补贴公益公共开支(干部薪酬)支农资金。下拨时,由镇财政统一拨到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时,

44、按资金用途专款专用,由会计填写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呈批表,经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转账,呈批表应附在相应记账凭证后。为避免支农资金频繁审批,可先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垫付支农项目平时的小额开支,待月末或季末再以支农资金弥补。(三)财政支农资金专用账户利息。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的利息转至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前,由会计填写财政支农资金利息转出呈批表(附件12),经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转账,呈批表附在记账凭证后。(四)如财政支农专项款有使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3个工作日

45、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1万元以内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10万元以上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1万元以上的,必须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第五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附件13)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债权,应采

46、取司法程序开展债权追收。因债务人死亡、失踪、破产或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其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实际已为坏账的,应及时开展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坏账核销,另册登记,继续追讨。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第五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

47、行账务处理。第五十五条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当做好登记,落实责任,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交回。第五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月按一定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动产的折旧率为10%,不动产的折旧率一般为5%,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购建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且具备不动产权证的,适用2.5%的折旧率,但不包括2019年1月1日前已建成但因故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物业,如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须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48、、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联合办学、自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第五十八条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交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第五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一般控制在50%以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村(社区)下属单位贷款、本村(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第六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一)IOo万元以上(原值)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100万元以上(原值)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S)IOO万元以上(原值)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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