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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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针对我市工业企业存在的“散乱污”扎堆,特色产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足、超标排放严重,对环境污染性强,并且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我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生态环境监管,有效解决“散乱污”企业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打

2、好“三大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加强统筹协作,形成部门合力,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以牢固树立和贯彻绿色发展为理念,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整治“散乱污”企业安全、环境问题,坚决整治不达标企业,切实提高我市环境质量,推动企业规范发展、集约发展和绿色发展。二、组织保障为确保“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各乡(镇)、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生态环境局分局,*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调度、协调、督促等相关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三、工作目标2023年11月底前,通过采取分类施治、停产整治、限期搬迁、关停取缔等强有

3、力措施,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做到排查无遗漏、整治无盲区,按时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四、排查整治对象本次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对象为全市辖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具体包括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我市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环保、发改、土地、规划、水利、市场监管、安全、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场所、作坊等。重点排查整治不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以及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散”企业、场所、作坊等;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以及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市场监管、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

4、记手续,或者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乱”企业、摊点、小作坊等;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治理要求,长期治理无望或者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企业、场所、作坊等。五、整治步骤(一)摸排阶段(6月12日一一6月30日)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分类。重点针对从事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及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活性炭生产、石灰密、砖瓦密、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砂(矿)石加工、洗洁行业、养殖行业、货运堆场,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

5、家具等制造加工企业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企业底数,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深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并填报“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清单(见附件),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管委会)(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一一11月7日)结合建立的“散乱污”企业清单,由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会同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协商,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并形成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分类施治。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

6、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7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局、市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各乡(镇)、社区、管委会)2 .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评价,建设环保

7、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7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10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牵头部门: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分局;责任部门:市发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电局、各乡(镇)、社区、管委会)3 .整治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7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并于10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

8、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分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发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社区、管委会)(S)总结上报阶段(11月7日一一11月17日)。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将本辖区本部门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7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六、工作要求1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抓好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散乱污”企业环境、安全、消防等方面隐患突出,严重制约了

9、生态文明建设,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坚决查处和取缔一批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作坊),整治和消除一批突出问题和隐患,关停和淘汰一批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条件的企业(加工点),以铁的决心和态度抓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2 .进一步压实各级责任。强化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立即成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以“加大打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提升环境质量”为总要求进行全面部署,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摸底排查,依据排

10、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整治任务。3 .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及职能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企业守法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让“散乱污”企业没有藏身之所;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强化源头控制,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4 .进一步加强督促督查。加强对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及职能部门的督查,组织对问题整改进行抽查。督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排查摸底不彻底、整改推进不力、问题解决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适时启动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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