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410236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

2、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第三条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让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救助对象户籍015岁(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年龄不满1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持居住证06岁(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年龄不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第五条救助条件优先救助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预警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对符合救助对象的残疾儿童,坚持“救早救小、应救尽救、自愿申请”的原则实施康复救助。第三章救助内容与标准第六条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S)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

4、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六)精神残疾儿童: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在限定补贴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每年提供一次医疗救助,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七)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A)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

5、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第七条救助标准(一)户籍残疾儿童执行以下标准:1 .手术类:(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补助每人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2)肢体矫治手术费用: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按照每个残疾儿童不超过2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3)眼科手术类的标准: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青光眼小梁切开术、斜视矫正术、眼睑矫治手术补助标准:800元/例,结膜及眼睑肿瘤切除补助标准:2000元/例,角膜移植手术补助标准:15000元/例。2 .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

6、助训练费24000元,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超过10个月。3 .精神残疾儿童住院补助: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一个住院周期为三个月)。4 .辅助器具适配:(1)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IOOo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2)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例补助6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不足60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助。(3)助听器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9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不足9000元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补助。(4)人工耳蜗植入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0000元。(二)持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S)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在救

7、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救助内容和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第四章救助对象的复查、申请和审核认定第八条筛查区卫生健康局、残联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筛查档案,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第九条申请区残联每年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对申报时间进行公告,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书面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超过申报时间的,残联不再受理当年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 .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户籍)或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居住证)一式三份。2 .残疾儿

8、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3 .06岁儿童需提供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据的疾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715岁儿童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三份。4 .省市定点康复医院或机构出据需求康复评估资料。第十条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复审、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救助服务与评估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由省、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评估,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

9、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第十三条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如在康复服务评估中发现救助对象已不适合该类康复服务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服务。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区残联,区残联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第六章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第十四条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除上级部门匹配资金外,区残联会同区财政部门每年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本级应匹配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救助资金除中央(省级)下达部分外,剩余部分

10、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级负担。第十五条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区残联会同区财政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原则上当年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待项目结束并经区残联审核合格后进行结算。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合规医疗费用部分予以救助。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定点

11、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康复对象按要求在省、市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中自行选择机构开展康复。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残联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康复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八条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区残联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定点康复机构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

12、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第二十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制度,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残联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康复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一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

13、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妇联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一)区残联要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审核,编制本地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二)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

14、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S)区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审核把关,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批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四)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五)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医保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六)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康复救助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基层医疗

15、卫生机构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每半年向区残联提供残疾儿童名单。(七)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预警户家庭残疾儿童有关信息,协助区残联做好救助审核认定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A)区妇联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促进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项目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程序及管理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要及时收集各方面宣传资料,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努力把“救助实施办法”做成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品牌项目。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号)文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