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展党员工作细则XX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层党组织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
2、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五条年满十八岁,在本校学习、工作的中国籍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在本校申请加入。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并附个人自传。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态度等;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
3、生活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个人自传内容应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七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第九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4、:(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第十条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5、,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填入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手册。院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
6、时间可连续计算。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院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四条确定发展对象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德,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考察时,应当把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与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注重其综合素质。第十五条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及要求是:(一)听取党员意见,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或书面征
7、求意见等方式。(二)听取群众意见,可采取民意测评、群众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书面征求意见。确定学生发展对象,应当征求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代表、研究生导师等熟悉该生的有关老师意见;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应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三)本单位党员或群众人数较少的,党员座谈会、群众座谈会可合并召开。(四)确定中层干部为发展对象,应当征求校党委组织部的意见;确定民主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五)民意测评意见汇总表、座谈会记录、个人书面意见等应当具备相应的测评工作组织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人、记录人的签名。第十六条在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方面出现问题
8、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第十七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第十八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九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
9、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外调一般应有两名正式党员参加)。对学校正式编制外的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或原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二十条基层党委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0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
10、二十四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二十一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具体程序是:(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发展党员全程纪实手册、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材料、政治审查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奖惩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发展对象集中培训证明等)整理装袋,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院级党组织。(二)院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组织员)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初审(三)院级党组织
11、召开预审小组会议,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预审小组一般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组织员、团委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预审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书记、副书记、组织员中任何一人不到会,不能召开会议。(四)院级党组织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在本单位公示(一般不少于五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意见反映,预审小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五)院级党组织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领取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到党支部。第二十三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第二十四条预
12、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第二十五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
13、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设有学生党总支的,应先经党总支审查签署意见)。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第二十八条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一般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
14、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上级党委汇报。第二十九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成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第三十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决议上报后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
15、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束一周内,应填写XX大学基层党委审批党员情况报告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三十一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院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应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级党组织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
16、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第三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第三十五条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
17、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院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境)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境)后,院级党组织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
18、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境)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院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向党支部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转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在支
19、部大会讨论转正前,须在本单位公示一般不少于五天。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第三十八条院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第三十九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预备党员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院级党组织应当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
20、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第四十条基层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第四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院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院级党组织保存。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四十二条全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
21、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院级党组织应根据学校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下达指标数。院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自查,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特殊情况下破格发展党员,应当提前报校党委组织部研究。校党委组织部视情况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并不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第四十三条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纪实管理。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
22、、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档案。第四十四条校党委组织部应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院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支部书记的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第四十五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XX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