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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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XX省旅游条例XX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XX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X府(20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

2、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及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公安、消防、市场监督、卫生健康、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

3、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第七条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

4、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X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第二章开办要求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1.B/T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参照前款进行管

5、理。第十条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符合本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水源保护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第十一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村庄范围,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

6、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第十三条民宿的经营规范(一)治安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传公安机关;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二)安全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在项目区域内,应做好防洪应急及避险预案规划,履行安全义务。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

7、示。台风、暴雨、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要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三)卫生方面: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四)食品安全方面: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五)环保方面:建设项目应依据涉水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依法建设,同时应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

8、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六)诚信经营: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七)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A)标识标示: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九)风险防范: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9、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十)兼营服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十一)睦邻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第三章开办程序第十四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五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属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

10、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第十六条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如下:1.XX县民宿信息登记表;2 .民宿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 .民宿权属及类别证明文件;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第十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

11、动。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到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民宿登记注销手续。第四章监管服务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

12、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I,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县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

13、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县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根据XX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根据XX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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