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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土(2023)70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以高水平资源化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6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23)2号)、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
2、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审慎、规范有序、全程监管的原则,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豁免内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市内一家单位(以下统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直接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统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料利用,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豁免清单,将其第1项至31项归为非定向利用类型,将其第32项归为“点对点”定向利用类型。二、豁免条件
3、(一)合规性要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本市合法设立,并符合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二)利用要求。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三)产能和污染防治要求。利用单位应位于产业园区或长期规划保留集中工业区块内;应确保豁免利用量与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得超过原环评载明的相应被替代原料使用量;应确保利
4、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且污染物排放因子及排放量不超过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规定。(四)分类豁免要求。对于非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对照落实豁免清单已明确的利用要求。对“点对点”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所利用的危险废物须单一稳定,危险特性明确,具有50(含)吨/年以上的利用规模,且有效组分和有害物质成分清晰。(2)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作为替代原料直接利用,利用单位应具备与所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工艺,同一工艺接受产生同类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0家;新增利用单位不得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不得为专业危险废
5、物经营单位。(3)利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并开展安全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三、实施程序(一)首次申请。利用单位为首次的,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方案(附件2)及专家论证意见,其中对“点对点”定向利用,还需提交利用单位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相关专家论证意见由企业自行组织至少3名相应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论证形成。(二)备案。对“点对点”定向利用和市管单位的非定向利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备案工作,可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对市管单位以外的非定向利用,利用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含上
6、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负责备案工作,由其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文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和产废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在备案审核时,市、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应当征求同级环评部门、执法部门意见,其中依法需办理环评的,还应办理环评手续。(三)排污许可衔接。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利用单位需对利用活动进行分析,提交已备案的利用方案、利用活动分析说明等材料,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四)变更。单位法人名称变化、增加或减少豁免利用的产废单位等情形,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附件
7、3)和变更事项相关说明材料,向原备案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五)延续。自利用单位备案之日起,首次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备案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延续备案,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六)重新申请。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利用数量超过备案规模、有害或有用组分发生变化、不能按照利用方案利用等重大变化影响豁免利用的,需重新申请备案。(七)终止(取消)。豁免利用期间,当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取消,相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终止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且在五年内不得再次
8、申请;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自愿终止豁免利用活动的,须在终止前30日内,共同向原备案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终止。豁免利用活动终止(取消)后,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四、管理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按照利用方案规范利用危险废物,每季度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固定污染源监督办法)规定的生态监管责任部门报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情况,其中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利用单位还应每季度向市固化管理中心报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情况,排污许可证
9、持证单位还应按规定在年度执行报告中报告相关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二)联合审核。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和执行报告检查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联合审核机制,并加强审核把关,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按照已备案的利用方案落实废物接收标准、检测要求、产品质量标准与控制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管理要求。(三)技术支持。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将豁免利用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纳入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并设置豁免利用备案规模为利用单位许可额度;对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豁免利用活动每年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指导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他豁免利用活动加强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
10、报告,并将违法违规问题移交至市环境执法总队。(四)强化监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督办法有关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三监”联动,将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录,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利用方案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中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对涉嫌违规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相关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活动。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前已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的,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期届满后按本方案要求执行。附件:1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首次或重新申请)2 .危险废
11、物豁免利用方案编制指南3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变更、延续或终止)附件1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首次或重新申请)申请单位产废单位:利用单位:利用类型非定向利用口“点对点”定向利用事项类型首次申请口重新申请产废单位情况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废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预计产生量(吨/年)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及特性简述利用单位情况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利用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危险废物申请利用规模(吨/年)环评载明的所替代原料使用量(吨/年)危险废物利用工艺简述提交材料清单(非定向利用提交材料1、2,“点对点”定向利
12、用提交材料1、2、3)口1、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首次或重新申请);口2、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口3、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我单位特此确认,本次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及所附相关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承诺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及备案材料规范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编制依据三、企业基本情况(一)产废单位基本情况1 .基本信息(包括建设时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企业
13、规模、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近三年环境执法处罚情况、环境信用情况等)2 .原辅料情况3 .工艺流程(二)利用单位基本情况1 .基本信息(包括建设时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企业规模、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近三年环境执法处罚情况、环境信用情况等)2 .原辅料情况3 .工艺流程4 .产品和产品质量标准四、危废产生环节分析(一)产废环节相关详细工艺、废物类别、数量、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具体成分分析(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二)危废收集、贮存及处理现状(三)小结五、危废利用环节分析(一)危废利用方案(包括所替代原料具体成分比较、利用工艺的原理、流程、设施清单及利用能力分析、利用工艺产业政
14、策合规性等)(二)危险废物接收标准和检测频次(三)综合利用后产品的质量标准、控制措施及用途去向(四)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可行性分析(五)小结六、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七、结论,1、相关附件(包括与豁免利用有关的环评相关章节、排污许可相关内容等)附件3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变更、延续或终止)申请单位产废单位:利用单位:申请类型口变更申请口延续申请终止申请产废单位情况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废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预计产生量(吨/年)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及特性简述利用单位情况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利用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
15、式危险废物申请利用规模(吨/年)环评载明的所替代原料使用量(吨/年)危险废物利用工艺简述提交材料清单(变更、延续、终止事项分别需提交材料1和2、1和3、1和4)口1、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变更、延续或终止)(一式三份);口2、变更事项的相关说明材料;口3、豁免利用期间的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情况报告;口4、遗留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废水处理处置措施;我单位特此确认,本次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及所附相关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承诺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及备案材料规范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