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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养老服务投资指南辽宁省投资环境简介地理位置辽宁省,简称“辽”,省会沈阳,辖14个地级市,其中副省级城市2个(沈阳、大连),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南部,地处环渤海经济圈和东北亚地区的中心地带,拥有2100多公里的海岸线。辽宁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正在加快推进东北亚经贸合作,打造对外开放的新前沿。人口规模截至2019年底,辽宁省常住人口4351.7万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07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4.72%;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06.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23%;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20.9万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1.24%;失能、半失能老年人129万人,占全省老
2、年人口的12%。资源规模辽宁是中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全国工业门类较为齐全的省份之一,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沿海省份之一,也是中国近代开埠最早的省份之一,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新中国工业崛起的摇篮,被誉为”共和国长子、东方鲁尔。拥有高密度的铁路网和公路网,以及北方地区最好的深水不冻港,有“辽满欧”“辽蒙欧”“辽海欧”三条国际运输大通道。辽宁拥有底蕴厚重的历史文化,红山文化、三燕文化、辽金文化、满族文化别具特色。辽宁四季分明,夏看百花冬看雪,是夏日休闲避暑、冬日坐亭赏雪的养老优选之地。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备案流程第三步:完成备案政策依据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
3、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5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09号)6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17)75号)
4、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8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9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10 .省民政厅、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省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102号)11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申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的通知(辽民福函(2018)232号)12 .省民政厅、辽
5、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辽民发(2018)143号)13 .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1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具体政策1. 土地政策(1)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
6、年食堂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1 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一一其他商服用地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地。原有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养老机构用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商服用地一一其他商服用地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3)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
7、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2 .价格税费政策(1)除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外,其他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
8、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养老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规定,给予相应扶持。(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
9、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5)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修建人防工程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首先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热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新
10、建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区域内的,工程配套费按照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中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区域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户自行委托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队伍,自行建设由公共电力设施至养老院的电力设施,电网企业不另行收取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7)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8)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
11、优惠政策。(9)海外资本在辽宁省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与国内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3 .财政政策(1)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每个项目统一标准,支持各地维修改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项目建设。(2)全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具体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各地实际补贴标准的80%的比例对各地财政给予补助(以各地资金拨付文件为准),最高不超过100元/床/月。(3)全省实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制度,各市鼓励辖区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机构责任保险,结合实际确定对养老机构购买保险支出费
12、用进行补贴的具体标准,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以各地资金拨付文件为准),每床补助不超过60元。4 .医养结合(1)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养老机构可依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
13、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5 .公建民营(1)积极推进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并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2)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政策。(3)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的,当地财政应当将其供养经费转入接收机构,用于支付这些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等所需费用。6 .人才奖补鼓励引导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满5年并符合条件,各市自行确定一次性奖励补助标准,省财政按照各地实际入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最高不超过6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最高不超过5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最高不超过4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