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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补充耕地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管理,全力抓好项目后期管护,严防新增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旱改水”、高标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改造成可利用土地的行为。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
2、,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高标项目是指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旱改水”是指在农田建设时,将旱地改造为水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主要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村建设的地块(安置区、建新区)组成增减挂钩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成立由
3、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投控集团、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补充耕地项目推进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项目推进实施。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各地申报预选地块,要选择交通相对便利、水源充足、土壤质地较好、现场坡度平缓、保水保肥能力较强、土地权属清楚的未利用荒草地、低效废弃园地、稀松低效残次林、滩涂地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立项:(1
4、)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3)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和公益林范围内的(依法依规可调整的除外);(4)地块坡度实际在25。以上,土壤耕作层厚度不够;(5)土壤质地低劣;(6)影响行洪,易被冲毁的未利用滩涂地;(7)废弃工矿土地用途属性发生变更的地块,需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属污染地块的不得列入项目范围;(8)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得从事土地整治的地块。第五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块,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承诺做好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工作(包括协调纠纷、处理上访、解决阻工、施工管理、权属调整、后期管护、资料收集等)。第六条领
5、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对申报的各个地块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立项可行性进行评估,逐个出具同意项目实施意见,形成实地踏勘报告。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送至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再由县自然资源局汇集相关资料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立项。第四章项目建设与管理第八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标制、合同制、审计制、公告制等6项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好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工作,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新增耕地质量与数量认定。确保新增耕地指标可靠,质量等别有提升,杜绝弄虚作假虚增耕地行为发生。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施工、监理等单
6、位的监管,安排专人监督有关技术人员到岗到位,督促抓好施工进度,严格控制工程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第十条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原设计方案的,在不突破总投资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按照项目设计变更有关程序执行。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报备第十一条项目竣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农业、水利、审计等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再报请县人民政府下达验收批复,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项目立项和验收批复、新增耕地数量及耕地质量等别,逐级报市、省、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
7、案入库。第十二条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要责成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到位;验收批复后,各乡(镇)要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移交至县自然资源局。第六章项目后期管护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交付使用后,各乡(镇)要按照项目原土地权属情况落实到村组集体、企业或个人,及时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合同,督促抓好“三落实”:落实耕种主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人,落实项目重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人,确保新增耕地不摞荒。第十四条后期管护主要内容:(1)项目工程管护。对项目区内的田间道路、灌排沟渠、桥、涵、闸、机井、管道、泵站设备、变压器,线路等进行管护,确保上述工程在管护
8、期内能正常使用,满足项目区生产需要。(2)地块耕种管护。为严防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明确要求项目验收通过后,新增水田必须种植水稻,新增旱地必须种植粮、棉、油、糖、菜、饲草等农作物,确保所耕种的作物有较好的收成,禁止新增耕地种植木本作物,混淆耕种标准,切实防止新增耕地摞荒和建设占用、挖沙取土、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3)土壤地力管护。坚持落实好项目区新增耕地地块土壤培肥措施,及时发放土壤培肥补助资金,确保土壤肥力逐年提高,作物产量逐年增加。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安排,从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复垦费中据实列
9、支,工作经费奖励和培肥补助按照报备入库新增耕地指标核算拨付。第十六条补充耕地项目指标若有富余,交易收益应专项用于补充耕地项目,不足的情况下,县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七条补充耕地项目费用,包括可研、勘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施工、监理、土壤检测、验收测量,以县财政局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报告确定,实际费用以审计结果为准。第十八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实行专账管理、分项目单独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程序,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安全。县投控集团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施工合同,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九条为了提高耕地质量,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连续3年,对项目的后期管护
10、情况进行核查,逐年核查达标的地块,分年度安排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其中新增旱地按每年每亩300元、新增水田和旱地改水田按每年每亩400元,经乡镇转拨给村组或承包人。县自然资源局按报部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各年度土壤培肥补助资金。第八章职责分工第二十条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成功验收报备入库,各乡(镇)、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做好补充耕地相关工作。县政府办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和验收批复的下达。县发改委主要职责:负责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审查。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出具预(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告。县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工程结算
11、审计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耕地后备资源现状调查;负责项目前期筹备、立项申报、施工进度把控、资金申报、竣工验收、报备入库、整理归档;指导乡镇按要求进行施工管理、资料报送;督促乡镇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及耕种;负责高标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报备入库;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的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和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工作经费核算,并按照相关要求申拨。县农粮局主要职责:负责出具涉园项目立项的实施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意实施该项目所有的相关手续;负责高标项目的实施;负责督促各乡(镇)落实高标项目的后期管护及耕种。县林业局主要职责:负责出具涉林项目意见,对符合立项要求的在5
12、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开发的意见书;负责协助乡镇调解项目林权纠纷。县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出具涉水项目意见,对符合立项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意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手续。县投控集团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和拨付;负责将开发生成的耕地指标纳入资产管理和经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负责项目选址申报、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结算送审、落实新增耕地耕作主体及后期管护、土壤培肥等工作;配合收集项目立项、验收有关资料;协助开展耕地后备资源现状调查。第九章奖励措施第二十一条新增耕地完成土地变更并报部备案后,以实际生成的耕地指标为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土地开发类项目新增耕地为水田的,乡(镇)12000元
13、/亩,行政村委3000元/亩,土地权利人3000元/亩;新增耕地为旱地的,乡(镇)10000元/亩,行政村委2500元/亩,土地权利人2500元/亩。旱改水项目按新增水田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乡(镇)应加强对开发耕地的管护,严禁将开发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二奖励资金拨付与后期管护挂钩。自开发的耕地报部备案后,支付奖励资金的40%;以后三年,每年年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粮局进行核查,开发耕地落实了种植且指标未被冻结的,分别支付奖励资金的20%、20%和20%;三方核查签署意见,交县投控集团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乡(镇)。第二十三条参建单位工作经费奖励:县投控集团协助项目建设,在项目
14、验收报备入库(含高标项目)产生新增耕地按照Iooo元/亩计算;县农粮局协助项目建设,在高标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产生新增耕地按照2000元/亩计算;县林业局协助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由林地产生新增耕地按照2000元/亩计算;县水利部门协助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由滩涂地产生新增耕地按照2000元/亩计算。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含高标项目)产生新增耕地按照2000元/亩计算。工作经费的奖励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投控集团一次性拨付给各相关部门。第十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主动抓好项目施工管理,积极配合
15、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粮局推进项目实施,若因乡镇自身原因造成已立项项目无法实施或逾期2年以上,由县财政局按奖励资金1倍的标准从乡(镇)往来款中扣除。第二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粮局要积极协助乡镇加强项目后期监管,对存在“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的新增耕地地块,要责令项目所属乡(镇)依法依规限期整改;若因上级核查造成项目入库指标被冻结的,当年乡(镇)奖励资金予以扣减;项目整改到位后,被扣减的奖励资金不予再补;若项目无法整改到位导致入库指标核减的,由县财政局在乡(镇)往来款中扣除项目所有奖励资金。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印发的分宜县土地开发类项目管理办法(分府发(2022)2号)同时废止。凡在此之前乡(镇)奖励资金分年度未执行到位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到位;凡未报备入库生成指标的项目,报备成功后乡(镇)奖励资金和参建单位工作经费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凡是能产生新增耕地,经报备入库生成可用耕地指标的项目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