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民间借贷合同模板公证实务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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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民间借贷行为的政策,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从而使民间信贷产业出现了跨越式的大发展。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争议焦点有些集中在合同合法性相关问题上。例如部分借贷合同规避法律或是与法律冲突,如部分出借人存在高利放贷、提前扣去利息、不列利息等违法情形,借款人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合同约定利息与实际利息不一致等的抗辩理由,但因借款人大多仅能提供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

2、低于书证,从而使得依约定的欠款作出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借款人对认定结果抵触情绪较大,造成执行难。有些需要我们对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洗钱罪、诈骗罪等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作出区别审查认定。有些需要甄别所谓的投资理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各自放款行为的主体资格认定。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对民间借贷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能切实履行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法定职能,有利于规范蓬勃发展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提高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率、执行率,对于稳定国家金融服务市场秩序等起着至关

3、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尚无专门相关系统的规定,使得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往往使陷入是非难辨、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因此,笔者拟就此相关问题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想法和做法,希望与同仁共同探讨。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

4、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常用投资渠道。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多是基于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签订的书面合同,般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使其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也是当事人的办证目的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从法律角度去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合法性,其审查义务不仅局限于办证时,还必须延伸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延伸到强制执行过程中,这就对我们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贲任心及

5、办证原则等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容不得半点的过失和懈怠,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一种自我保护。民间借贷合同(书面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合同之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是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借款人必须基于合法目的,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或是合法用途,合同的合适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必须合法。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相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

6、院作出的法释(2008)17号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合适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相关问题的批复、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等规定对此给予明确规定。2、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民间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合适的内容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全部真实的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民间借贷合同是

7、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合适的内容意思表示-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笔者一般是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合同生效条款即:”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借款人收到第一笔借款之日生效。”,并在谈话笔录中注意提示当事人借据的作用,以证明双方交付货币的事实,以此

8、确定合同是否生效。4、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本来的属性是一种民间互助性质,但目前已经演变为盈利性质,成为种盈利性投资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对于一般有偿合同,出借人除负交付出借物于借用人之外,本无其他任何义务。若认为是实践合同,则出借人在交付出借物之前,连交付义务也不存在

9、,显得不够公平,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笔者认为,我们办证的依据是现行有效法律,在合同法第210条规定未修改之前,仍应坚持该规定,否则,我们将陷入误区。对于无偿的合同,我们可在笔录中进行询问,需得到当事人明确的答复即可,至于其事实上是否有偿,己经超出我们的审查相关能力,正所谓深不可测,深不用测,在民事领域,自由原则应受到尊重,该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为宜。二、借据的书写和留存如前所述,借据关乎合同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就借据应当注意以下相关问题:第一、书写借据的债务人身份确定不二的相关问题ATV一第一、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

10、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实务中,如果借据在办证时提供,要经过双方共同确认,如果是办证时现场书写,则我们一定要监督其书写过程,一是审查合适的内容是否和合同相符,用语是否准确,如月息二分,当事人往往偏爱用2%表示,正确的写法是千分之二十。二是借据行距是否过大足以加入一行字。三是借款人、保证人是否亲自签名、按指印。实务中碰到情况有前面的合适的内容与签名是二人书写或是借款人趁人不备由在场的他人代为签名的情况存在。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

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双方都会将责任推给公证处,如果我们事前在笔录中予以明确,则相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借据留存相关问题我们定要将借据复印留存卷中,如有可能特别是大额借款最好将转款凭证复印留存。如果是小额借款,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交付,要在合同的支付方式和笔录中注明,避免虚假债务和借款数额的约定与实际交付不符、提前扣利息等违法情况出现。第三、借据的收回相关问题这个相关问题本来是当事人的相关问题,但是,由于当事人经验不足,往往会因此产生纠纷,实务中碰到的情况有还款

12、后债权人拒不交付借条的,有抢夺借条撕毁的,有现场指导混乱,交付借条复印件而留下原件,并再次主张债权的情况等等。因此,要求我们将服务延伸,监督当事人履行完毕,给当事人多提法律建议,尽量避免纠纷出现,如果不可避免,也要积极协调,进行必要的缶知,提供法律救济。当然,可以进行必要的收费,但要注意方式方式方法,同时,笔录中应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特别的告知I。第四、借据的丢失补办相关问题实践中经常遇到由于债权人的疏忽而将借据原件遗失要求债务人重新予以出具的相关问题。实务中,我们一般是将合同的主体(包括担保人)全部通知到,在各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发表声明。声明包括两个合适的内容,一是

13、原借据因遗失作废,二是该债权债务以各方重新确认的合适的内容为准,且该声明具备借据的法律功能。如果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存在分歧,我们不宜强行介入,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该相关问题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五、借据的代为保管相关问题实务中,由于各方经常与公证员打交道,处于对公证员的信任,往往将合同的履行即债务的偿还及借据的收回事宜委托给公证员代劳,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断不可取。因为,第一、公证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如果介入当事人的是非之中有失公允,有损公证员客观公正的中立形象。第二、一旦介入,发生纠纷后,公证员将无力自我保护,进而可能导致合同或是公证的无效。第六、借据的格式我们在

14、实务中指导当事人书写的借据合适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借贷双方的姓名(注明身份证号码)、借贷的金额(注明大小写)、时间(注明总期限,起止期限)、地点(可具体到某间房)、利息(注明年息或是月息,最好注明具体的金额)、还款方式、借款用途、违约责任(注明具体金额或是无歧义的计算方式方法)、有担保人的应要求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名、落款时间(注明年月日时分),另外,应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在签名处、日期、金额上按指印确认。三、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除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业务。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15、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相关问题的批复,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不属于该批复中列举的四种无效行为即应认定有效。因此,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相关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管控暂行条

16、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因此,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不予准许的。对此,我们应当给予当事人明确确定的答复,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批复,法院通常的处理意见如下:首先,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认定协议为无效合同,法院会判令借款方返还合同的本

17、金。其次,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如下处理意见:1、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管

18、控办法(试行)(皖政办(2008)52号)及目前国务院已在审议央行草拟的放贷人条例,作为企业(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放贷业务,从而使民间借贷可以发生在企业之间,但这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进行的法律授权的业务,并不说明其他企业也想当然的具备放贷权能。目前,市场上经营放贷业务的中介公司“良莠不齐”,他们大多只是所谓的投资理财咨询公司,并不符合小额放贷公司的条件,也不具备放贷权能,实际是在进行违法放贷经营,存在巨大隐患。其办理借贷业务中介获取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中介本身拥有大量资金;通过银行替他人贷款:以民间吸储

19、的方式从他人手中转借。我们平时接触的放贷业务大多是他们操纵进行的,因此,要慎之又慎,衡量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简单讲即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不得吸储:不得转贷牟利:不得“利滚利”。四、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单利、复利)、罚息、违约金的相关问题(-)、借款利率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第一、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

20、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

21、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为计算标准。因为各个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同时,要注意区分月息与年息的不同。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民间借贷款利

22、率一般月利率为二分至一角之间,按法律规定均属“高利贷”。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不约定利率或直接约定无息、,借款人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默认出借人的不合法行为,作为公证员无力审查但是,我们可以在谈话笔录中尽可能多的履行“高利贷”相关法律风险的告知义务,做到程序合法。(二)、单利、复利的计算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借款利息的偿还方式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月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月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该月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

23、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管控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银行一般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闺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X实际天数X日利率。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是按月结息,期限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息,但这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实际借

24、款天数计息。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加收的利息,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式方法,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

25、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相关问题应直接适用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式方法计息。(三)、罚息的计算罚息是指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人贷款,贷款人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违约人的处罚利息。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本息合计作为基数。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管控规定银发【199977号和合同法第112、207条规定,罚息=上期本息结余X罚息利率X逾期期限或者罚息=本金X罚息利率X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X罚息利率X逾期期限。民间借贷合同中般

26、存在复利,就其计算方式方法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式方法计息。(四)、贷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贷款逾期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赔偿性,可以在合同上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式方法,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贲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来确定。它的计算方式方法与罚息的计算方式方法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违约金的约定,甚至有

27、些贷款人恶意利用还款期限导致对方违约,进而“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将此作为谋取暴利的手段。他们一般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时各方在公证员面前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合理性,一旦产生违约责任,各方则站在自己的立场想方设法否定违约条款的效力,要求撤销公证书。对此,我们通常对于超出合理范围如约定借款总金额20%以上的违约金的合同条款进行强行限制,如果不奏效,则用黑体字在笔录中进行特别说明和告知,例如告知当事人如果将来双方因违约金多少相关问题发生争议,可诉请法院解决,其解决方案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

28、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调整的前提,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由法院审查决定。但不宜拒办公证,因为目前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比例或是数额多少为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合同条款上没有约定或是碍于面子不愿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也应当在笔录中告知,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相关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相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

29、构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五)、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相关问题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条款并存或是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并存均不矛盾。因为两者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不同,而罚息和违约金均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罚息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根据意志自由、私法自制的原则和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立法精神,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30、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可以同时使用。至于罚息能否和违约金并列计算,笔者认为可以同时约定并计算罚息和违约金,因为两者实质上都是违约金,对于二者相加的违约金数额,不管是高是低,若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我们不是司法机关也无法律的特别授权,只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是种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还是不主动干预为上策,因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无所作为,对于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罚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笔者建议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建议由出借人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

31、约金,但同时告知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公证员应当予以认可,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建议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债权人不同意修改的,可以在笔录中告知该条款可能无效,超出部分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仍旧坚持,则可以办理公证。因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适用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应当书面提出请求,未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由此可见,对于违约金的高低目前宏观的政策还是比较宽的

32、,是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既然司法机关都没有直接否定其有效性,不主动进行司法干预,公证处也不宜进行强制干预,还是做好本职工作为妥,当事人自己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己解决、自己承担一切有利亦或是不利的法律后果。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洗钱罪与公证员的审查相关能力相关问题民间放贷中介公司如火如荼的经营者放贷业务,对于出借资金的来源的合法性及借款人借款的用途的正当性、合法性审查深度、广度的课题向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首先,我们要衡量一下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调查取证相关能力,其次,我们要审视一下目前国家对于民间放贷的态度,再次,我们要考虑一下办证的法律风险及我们公证收费的低廉和调查取证的

33、成本和可行性。如此这般,我们就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国家鼓励民间资本流动的态度,法律对于民间资金的积极鼓励的从宽规定,民间资本流动的繁荣,我们自身的弱势地位和核实相关能力的极其有限性,决定着我们的无奈,这也大大超出了我们的审查相关能力。试想,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机关,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和强有力的刑事侦查权,对此都显得力不从心,我们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在法律上只有模糊的所谓民事核实权,靠何相关能力能够完成此审查义务。此时,我们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以及与民间借贷资金进出的联系

34、和可能的法律风险,以特别告知的方式进行告知说明,并在谈话笔录中进行询问,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自省自查自我约束自我保证的方式进行处理,这般就穷尽了我们的审核手段,就应当构成尽到我们审查责任的标准,达到程序公正,形成法律真实。六、民间借贷合同中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自证与意见表达方式(-)、建立当事人自证举证制度在实践中,抵押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仅凭房屋所有权证和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还不能杜绝应有风险。一是存在单位房改房中的房屋产权档案中

35、产权人可能为多人的情况而产权证记载所有人只有一个人;二是产权证无法显示所抵押的房屋之前是否存在查封、拆迁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我们通常采取既可有效避免风险又经济实惠便捷的办法即要求抵押人、抵押权人自行举证,如到房产局开具无共有人的证明、开具无查封证明,到建设规划局开具未列入拆迁范围的证明等方式自证,同时,由抵押权人参与开具证明过程,自行认可证明的效力。(二)、房屋抵押共有人的意见表达方式物权法、尤其是房屋登记办法颁布之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房产登记发生了新变化,开始启用的新产权证中将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共同所有。但在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需要询问核

36、实婚姻关系,也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仅需要时夫或妻一方进行单方核实即可登记为单独所有的产权。同时对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转让、抵押均无需征求配偶意见,即可单独处分。这与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与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抵押房屋共有人同意的规定相冲突。我们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时,与登记所遵循的程序不尽相同,证明的可靠性程度高低不同,公证是100%的真实、合法,因此,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办法是涉及房屋抵押的,如果抵押人是已婚的,应耍求配偶作为抵押共有人或是抵押知情人(合同见证人)签字或将配偶列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未婚或是未再婚的,应由其发表声明,并要求其到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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