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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行为,促进杭州市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优化杭州网络营商环境,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概念)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美容机构
2、,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包括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美容服务,是指原卫生部办公厅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所列服务项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项目。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美容网络直播,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医疗美容营销的商业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美容网络直播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直播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3、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医疗美容网络直播活动应当真实、合法,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发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医疗美容服务提供直播服务。第四条(基本原则2)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行政执法,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应当坚持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治理、衔接协作,依法移送,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第五条(广告
4、外的商业宣传)医疗美容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在其自设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或者其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络媒介上,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形式开展医疗美容直播的,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行为,视为经营者作现场演示、说明,属于广告之外的商业宣传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第六条(必要信息)在医疗美容网络直播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规格、型号、等级、主要成份、数量、价格、品牌、产地、用途,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的促销规则、使用方法、售后服务、注意事项以及医疗机构名称、执业资质
5、、地址、联系方式,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行为,依照其标识标签、说明书等特别法规定,没有特别法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名称,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化妆品和其他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以及申请药品注册和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备案)时提交材料中所记载的信息,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信息,但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处方药的信息。第七条(必要信息2)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使用
6、的语言文字,一般不使用艺术性修饰、推荐用语,不增加使用超过应当展示、标示、告知必要范围的用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有效率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等内容。第八条(广告)通过医疗美容网络直播,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直播营销人员与用户之间的实时互动交流、直播用户发表的个人言论、直播用户之间的实时讨论,不构成广告。第九条(导流广告)利用竞价排名、付费导流等服务对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进行宣传、推广的,适用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科普广告)网络直播介绍医疗美容科普知识、开展医疗美容机构报道或者医生专访的,除医疗机构名称外,在同一时间段出现相关医疗美容的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适用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属于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第十一条(种草广告)网络直播医疗美容服务相关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内容,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依法承担广告发布者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并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