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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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使投资者

2、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取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3、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提高沟通效率,控制沟通成本;(六)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七)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2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3 .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4

4、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5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

5、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连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长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会计师出

6、席,或其授权代表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提问。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A)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第九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

7、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十条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投资者关系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部配备必

8、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十二条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材料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三)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实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四)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等的编制、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五)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

9、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六)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七)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A)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九)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十

10、二)与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十三)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十四)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五)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十三条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

11、者关系部提供数据信息。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计划发展、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及市场营销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息。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法律相关信息,同时应按投资者关系部的要求,从防范法律风险角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的特定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第十四条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指定1人作为本单位工作联系人并报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12、备案,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如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第十五条为投资者关系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二)股东大会;(S)公司网站;(四)电话咨询;(五)电子邮件(六)一对一沟通;(七)媒体采访和报道;(A)邮寄资料;(九)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十)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十一)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13、;(十二)走访投资者。第十七条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一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一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一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f接待、洽谈

14、、回复等一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第十八条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九条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二十条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第二十二条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

15、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

16、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投资者关系部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二)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等相关法规;(S)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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