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417777 上传时间:2023-06-0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23.02.15生效日期:2023.06.01文号:穗人社规字2023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穗人社规字(2023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能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

2、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广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保函替

3、代缴存工作的通知(粤治欠办20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第三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按规定缴存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市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现金缴存,也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缴存。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

4、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其中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最高为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最高为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最高为50万元。住建、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总承包单位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在我市2年内均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从2年期满之日起,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可降

5、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o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2年内在我市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工程缴纳工资保证金比例提高50%,即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同一施工单位在我市缴存金额原则上最高限额500万;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缴纳比例提高100%,即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4%,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专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首个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市

6、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金额比例出具保函或保单,并将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正本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六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或保险、担保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机构(含外市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且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第七条银行或保险、担保机构开展前述保函、保险及担保业务应符合各行业

7、有关部门监管规定。明确以下事项:(-)保函、保险、保单全部采用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和保单。(二)受益人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三)保函、保单有效期至少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I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四)保函、保单不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等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

8、工资保证金具体管理部门。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下列情形的,提供保函、保证保险及工程担保的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

9、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工程保证保险公司或工程担保公司出具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工程保证保险公司或工程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工程保证保险公司或工程担保公司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第十条动用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现金缴存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担保相同范围和

10、金额的新保函、保险或保单正本。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新保函、保险后,原保函、保险即行失效。未及时补足资金或未重新提供保单、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第十二条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

11、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违规挪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

12、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第十五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保单正本的书面申请。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印发的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办事指南,另行发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