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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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3.04.13生效日期:2023.05.22文号:沪经信规范2023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5号有关单位:为了应对绿色低碳发展新形势,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节能降碳和产业绿色发展的推动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4月13日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

2、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促进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支持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有利于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园

3、区节约用能和能耗强度下降。第四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节能减排改造和管理水平提升,促进清洁生产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第五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三)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五)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第六条(支持条件和标准)(-)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1

4、、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对实现工艺突破或流程再造,以及企业首次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等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项目,按照20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o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照IoOO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o3、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的用能单位和园区,取得节能降碳效果,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技术要

5、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以上,首次通过GB/T23331或IS05000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和通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二)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本市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要求,通过验收且符合节能、降耗、减污等2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企业,且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20%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在申报通知中明确。(四)节能环保服务L合同能源管理(1

6、)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采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对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照1500元/吨标煤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o(2)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服务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测试评价服务,制定节能改造方案,项目实施完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的,给予奖励5万元

7、。3、清洁生产服务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测试评价服务工作,达到相关验收要求的,给予奖励5万元。第七条(部门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支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确定支持方向、申报要求等,由项目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经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流程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8、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第九条(资金拨付)经评估验收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拟支持项目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后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第十条(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除依法追缴资金外,将取消其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按照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参照执行)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相应支持政策。第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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