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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在建违法建筑,妥善分类处置已建成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查违控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在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尚未完工(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已建成
2、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已建成使用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二)处置范围。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在建违法建筑及已建成违法建筑。()处置原则。坚持以拆除为主,以没收违法收入或没收实物等方式为辅的处置原则。二、处置方式(一)在建违法建筑。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置。(二)已建成违法建筑。按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和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分别进行处置。1 .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置。2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按照
3、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置。三、处置流程(-)在建违法建筑。按照快速发现、制止、消除的流程开展,原则上从发现到消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已建成违法建筑。1 .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通过巡查发现、部门移交等途径,执法部门及时开展案件查处,按执法办案程序进行查办。涉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相应比例罚款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及行政强制拆除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开展拆除工作。2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的违法建筑。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行政强制拆除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往谴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四、组织实施(一
4、)摸底统计、动员部署(2022年1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开展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摸底排查工作,以社区、村为单元,建立工作台账,实施分类统计,重点突出住宅小区和楼栋违法建筑,及时将数据资料报区违建整指办。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违法建筑治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二)宣传引导、试点推进(2022年3月底前)按照以点带面工作方式,敦仁、崇义、荔枝、马鞍街道办事处会同执法部门各选定2个住宅小区或楼栋、江东街道办事处会同执法部门选定1个住宅小区或楼栋、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会同执法部门可选取住宅小区或楼
5、栋作为处置试点,强化试点区域内的宣传引导工作,适时开展分类处置。在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后,逐步向面上拓展。涉及处置试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力事处要突出工作重心,未涉及处置试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常规有序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三)分类处置、建立长效(2024年底前)按照总体处置目标,严控在建违法建筑,已建成违法建筑在2024年底艘本清库。区违建雷旨办根据献统计台账,制定年度计划,下达整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执法部门充分用分类处置好的经验,形成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长效管控机制。五、工作措施(-)强化领导强化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组织领导,市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
6、:区违建整指办)负责分类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等,研究制定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规程,实行每月例会制度,由区违建整指办主任召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力事处、成员单位专题研究处置工作,确保整治实效。(二)压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违法建筑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拆除工作,强化源头管控;负责本辖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摸底排查、登记统计、宣传引导、计划推进和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安全监管和信访稳定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工
7、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影响规划实施的认定工作;负责对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指导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建筑质量安全W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等级的认定工作(推荐和提供第三方鉴定机构库);负责指导违法建筑质量安全、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鉴定工作;物业务企业要落实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发现、劝阻、报告以及协助查处责任;负责配合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摸底排查登记工作和宣传引导工作。()考核问责将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按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城镇综合管理考核和年终绩效目标考核。对在建违法建筑管控不力,存量违建处置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工作滞后的将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移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费保障由区财政统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经费,划拨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专款专用于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并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执法部门整治工作进度,按比例进行划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