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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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干部管理,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并接受同学监督,有效地发挥学生干部的先进性和骨干作用,促进学生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与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使用和考核制度。第三条系学生会、班委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要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和指导。第四条团委统一协调、指导、检查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条件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

2、、公开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1)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选举、与辅导员(班主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2)系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系辅导员(班主任)推荐,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的学生,通过竞聘等方式,由所在系考核产生;(3)院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系推荐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的学生,通过竞聘等方式,由院团委考核产生;(4)社团干部主要由各个社团民主选举产生;(5)院系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6)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第七条学生

3、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原则性,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和竞争意识。学习总平均成绩列班级学生总数50%之前,没有补考科目;(3)积极参加学校和各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管理能力;(4)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素质修养和道德水平,没有违纪现象;(5)团结同学,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考核第八条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1)院学生会干部的考核,院学生会团成员、

4、秘书长由团委负责考核。院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干部由院学生会团、秘书长负责考核。(2)系学生会干部由院学生分会和系团总支共同管理与考核。(3)院团委委员、系团总支委员和学生社团干部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4)班级干部和团支委由系学生会和系团总支进行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第十条对学生干部采取奖励和处理并重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评比。以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和推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

5、核不及格的学生干部作自动辞职或免职处理,增强考核效果。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经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上不与党保持一致者。2、不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包括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累计3次及其以上者。3、违反国家法令和院规院纪,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系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4、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者。5、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列班级学生总数后50%者。6、无故旷课达5次者,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0次者,无故缺操累计5次者。7、无故不参加院、系干部工作会议累计3次者。8、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9、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

6、,经教育不改者。10、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11、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12、考核不合格者。第十二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组织领导;(2)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各班级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会议讨论,并邀请上一级主管领导参加;对确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第十三条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学生干部应该自动辞职而不辞职的,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第十四条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之内不许重新录用。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院、系、班各级团组织和学生会(班级)干部以及学生社团干部。第十六条凡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毕业前填写学生干部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七条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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