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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第三条【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依法保障相关经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
2、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科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提高事故处置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整合、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政府及部门预案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域上相邻、相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应告知邻近单位、相关业务协作单位和签有救援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入综合应急救
6、援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除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预案要求】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救援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救援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救
7、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预案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修订的情形时,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第十二条【预案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矿山
8、、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和相邻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
9、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急演练】县级
10、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全部应急救援预案2年内至少组织演练1次,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全部应急救援预案3年内至少组织演练1次。第
11、十七条【应急救援预案评估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并根据评估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送备案。第十八条【应急救援培训基地与物资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单位、应急物资生产单位和符合需要的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第十九条
12、【应急值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启动事故救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
13、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一条【政府及部门应急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
14、上报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发生敏感和较大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应急队伍救援响应】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第二十三条【救援费用】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按照责任划分承担份
15、额。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四条【救援现场指挥部设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五条【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职责,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16、,统一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时,应当明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救援的具体职责。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第二十六条【救援人员安全保障】现场指挥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经研究再行组织应急救援。第二十七条【事故和救援信息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
17、援情况应当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现场指挥部统一发布。第二十八条【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生
18、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法律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后不参加或者不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
19、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文件,明确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19年颁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法治建设,对促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部署的贯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强化安全生产应
20、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等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再强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断加强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了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的43支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级4支、省级12支),显著提升了应对重特大、复杂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不足、应急救援人员能力不强、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综合以上情况,有必要通过制定云南省安全生产
21、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二、起草过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办法列为计划出台的省政府规章。但鉴于2021年国家对办法的上位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重新修订,为保持办法与上位法一致,在2021年9月1日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后,我厅立刻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改完善和调整。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办法列为
22、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按要求在2年内出台。2023年3月6日省司法厅召开立法论证会,决定将办法列为立法1档项目,在2023年内完成办法的出台工作。我厅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向厅机关处室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4月17日,共收到反馈意见44条,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原则和职责一是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体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事
23、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二是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村(居)民委员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第四条)。细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第五条)。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用本办法第四、五条分别表述,并将部门的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持一致。三是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器材配备等提出了要求(第六条)。四是增加了县级
24、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宣传、普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知识的职责规定(第七条)。五是增加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第八条)。(二)关于应急准备一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的制定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域上相邻、相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不同生产经营
25、单位预案编制要求和预案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衔接,并向本单位有关属地监管部门备案;结合近年来事故情况,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应急救援预案告知邻近单位、相关业务协作单位和签有救援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明确了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备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细化了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报备、演练、修订等方面的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分别
26、表述,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对演练的要求相统一;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提出了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提出了要求;对应急救援预案评估和修订作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七条)。四是补充完善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相关队伍、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与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及时更新和补充(第十八条)。五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值班制度的要求,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第十九条)。(三)关于应急救援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生产
27、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情况(第二十条)。二是补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上报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相关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组织事故救援,逐级上报事故,发生敏感和较大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了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响应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同时细化了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的承担主体(第二十三条)。四是增加了救援现场指挥部设立、职权及救援人员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
28、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明确了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人员。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应当明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救援的具体职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采取消除隐患、撤离救援人员、决定继续施救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五是完善了事故和救援信息发布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应当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现场指挥部统一发布(第二十七条)。六是增加了应急救援过程中保护事故现场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保持一致(第二十八条)。(四)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作了原则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命令后不参加或者不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处罚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五)关于附则办法明确本办法的生效时间(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