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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请示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护理部、有关部门或院领导请示报告:1、收治甲类传染病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上报的传染病,发生群伤如重大交通事故、中毒、严重工伤等,需要紧急调动护理人员抢救患者时。2、收治有自杀迹象及涉及法律、政治问题的患者。3、发生医疗纠纷、护理意外事件、严重的护理差错、输液输血反应,患者发生院内压疮、跌倒、走失、医院感染暴发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患者安全的问题。4、贵重器材损坏或毒、麻、精神药品丢失,以及发现成批药品、医疗用品质量问题等。5、请购较贵重的护理仪器、用具及侵入性的护理用品。6、首次开展护理新技术和创新护理用具首次在临床应用。7、增补、修改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文书书写表格等。8、护士因公出差,国内外进修、学习、学术会议等,科室接受非常规来院进修、参观的护理人员等。9、护士发生职业暴露或其他护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