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办法89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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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广州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44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2012年12月7日广州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运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平安管理,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电梯平安监察工作,并负责

2、组织实施本方法。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平安监察工作。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平安生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平安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平安生产委员会应当支持、督促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平安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电梯平安管理工作纳入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平安学问的宣扬。激励新闻媒体、学校、行业协会等开展电梯平安宣扬教化工作。第六条激励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及运用管理者参与电梯事故责任保险。相关

3、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帮助会员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购买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其次章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激励新建住宅安装的电梯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运用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第八条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运用管理者等状况书面告知所在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新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告知时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证明。第九条电梯安装、改造、

4、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平安施工方案,落实平安防护措施等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并依据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起先施工。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运用。第十一条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换、改造、修理费用,依法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可由原售房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启用单位住房基金。无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专项修理资金不足的,由房屋全部权人依据约定担当;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三

5、章电梯的运用第十二条电梯运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电梯运用管理者依据以下方式确定:(一)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的,受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运用管理者;(二)未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全部者的,该产权全部者为运用管理者;电梯属于多个产权全部者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1个产权全部者为运用管理者,其他产权全部者担当连带平安管理责任;(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运用管理者;(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运用管理者;未约定的,比照第(二)项处理。未明确运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运用。第十三条电

6、梯运用管理者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相宜运行的状态,并履行下列电梯平安管理职责:(一)建立电梯平安技术档案;(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三)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供应必要的条件;(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登记标记、平安检验合格标记、维保标记,标明应急救援电话;(五)将电梯运用的平安留意事项、警示标记置于乘客易于留意的显著位置;(六)托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订立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七)法律、法规、平安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第十四条电梯运用管理者应当依据电梯运用状况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平安管理

7、员,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担当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察,记录日常运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依据规定运用电梯专用钥匙;(三)检查电梯平安留意事项和警示标记,确保齐全清楚;(四)监督并且协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五)现场协作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六)发觉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须要停止运用的,有权作出停止运用的确定,并且马上报告电梯运用管理者。第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平安隐患的,电梯运用管理者应当停止运用,并在乘客易于留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记,消退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运用电梯。第十六条医院供应患者专用的病床电梯、干脆用于旅游观光速度大于2杆

8、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需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第十七条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依据平安留意事项和警示标记正确运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毁坏电梯平安警示标记、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二)采纳非平安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五)其他危及电梯平安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平安乘坐的行为。监护人应当教化被监护人正确乘用电梯。第四章在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运用管理者供应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一)供应相关平安技术资料,并在出厂资料中标明日常维护保养的留意事项,

9、以及电梯或者重要部件的正常运用年限;(二)对电梯运用管理者无法解决的各种故障供应必要的技术支持;(三)对电梯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瑕疵和平安缺陷,刚好实行措施予以消退;(四)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平安运行状况时发觉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向同类型电梯的运用管理者提出整改建议。运用管理者应当依据整改建议对电梯进行检查,并实行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第十九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状况、应急救援电话

10、等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口起30日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其次十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平安技术性能,并履行以下平安管理职责:(一)依据电梯运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平安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运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二)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依据电梯运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每次维护保养状况并经电梯运用管理者签字确认;(四)至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

11、行检测,自行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电梯运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向电梯运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觉电梯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刚好向电梯运用管理者出具电梯隐患标记,标明所发觉的平安隐患状况以及建议实行的处理措施;(六)帮助电梯运用管理者制定电梯平安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八)在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其次十一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委派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12、员证的员工进行作业;对本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化和培训状况。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次十二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其次十三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觉电梯运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刚好向电梯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运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二)运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四)其他危及电梯平安运用的行为。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予以处理。其

13、次十四条电梯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运用管理者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更换电梯平安检验合格标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其次十五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所维护保养的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日常维护保养信息采集设备,并与本单位的电梯平安检测中心联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信息采集设备的安装和运行。其次十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

14、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买等状况进行分析,并在行业内和向社会公开通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平安技术评价其次十七条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运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当年延迟检验的,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经改造、重大修理或重新启用后的电梯,定期检验日期重新确定。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电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举报,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平安运行的,可以要求电梯运用管理者提前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接着运用。其次十八条

15、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受理定期检验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支配检验,在完成检验检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检验结果。其次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平安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三十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运用管理者可以托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平安技术评价,依据评价看法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确定:(一)运用期限超过15年的;(二)

16、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运用的;(三)须要变更电梯的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轿厢尺寸、轿厢形式等主要参数的;(四)曾遭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难影响的;(五)电梯运用管理者认为须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六)其他须要进行平安技术评价的情形。电梯移装前,电梯运用管理者应当托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平安技术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电梯的运用状况,责令电梯运用管理者进行平安技术评价。第三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平安技术评价时,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价组,综合考虑电梯出厂说明书中标明的各零部件正常运用年限、实际运用频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价

17、,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看法。经评价认为电梯可以达到平安运行要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可以接着运用的评价看法;无法达到平安运行要求或者接着运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修理、改造或者予以更换的评价看法,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及其评价组成员对评价看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住宅电梯申请平安技术评价的,电梯运用管理者应当将评价看法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本市电梯的分布特点对电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依据相应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并对以下电梯实施

18、重点平安监察:(一)位于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运用年限超过15年的;(三)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四)经过平安技术评价认定为须要修理、改造或者予以更换的;(五)其他须要实施重点监察的。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选取肯定比例的电梯依据通用检验规则中涉及平安的指标,托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受托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测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抽查中发觉在用电梯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19、限期实行措施消退隐患,并提交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复检合格报告。第三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电梯平安状况。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资质范围、现场检查状况、奖惩和事故状况、救援演练测试结果等内容。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平安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电梯运用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举报,并刚好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平安监察过程中,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国土房管、工商、平安生产

20、、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一)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平安管理责任,对平安监察指令书拒不改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须要对其资质进行处理的;(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须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电梯运用管理者未履行平安管理职责,须要追究其责任的;(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须要依法查处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运用管理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证明等状

21、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销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电梯已投入运用的,责令停止运用,并对电梯运用管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电梯运用管理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平安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建立电梯平安技术档案的,责

22、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登记标记、平安检验合格标记、维保标记,标明应急救援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将电梯运用的平安留意事项、警示标记置于乘客易于留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运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运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电梯运用管理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其他

23、平安隐患时,未在乘客易于留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梯未消退事故隐患接着投入运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运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应急救援电话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4、罚款。第四十二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据电梯运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或者未记录每次维护保养状况并经电梯运用管理者签字确认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测,或者自行检测项目少于电梯运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或者未向电梯运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的;(三)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觉电梯存在平安隐患,未向电梯运用管理者出具电梯隐患标记,标明所发觉的平安隐患状况以及建议实行的处理措施的;

25、(四)未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或者值班电话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五)在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第四十三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委派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进行作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26、款。第四十五条电梯运用管理者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电梯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平安检验合格标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其次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信息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未对其保养的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配备日常维护保养信息采集设备

27、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电梯运用管理者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者运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运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二)对在电梯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举报、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平安运行的电梯,未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提前申请定期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

28、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在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配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以及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检验结果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一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平安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

29、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峻失实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规定,拒不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实行措施消退隐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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