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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7年6月2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2023年3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第四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
2、权限,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分别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第七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3、户养老金组成。退休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补贴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第八条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第九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
4、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第十一条过渡性补贴月标准应当结合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因素确定。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本市统筹区域的人员,退休时不计发过渡性补贴。第十二条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因伤病等原因退职的,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职手续的
5、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家居农村的参保人员回原籍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提前退休的,每提前满一年,减发过渡性补贴的5%,但因工伤或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不减发过渡
6、性补贴。第十七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当年未公布全省和郑州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可先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省和郑州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标准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当年全省和郑州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核定并予以结算。第十八条退休人员确有证据证明需要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工作年限的,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养老金标准重新核定,并从核定后次月起按新标准执行。第十九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支付。第二十一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