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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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2000年7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2023年3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修正)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代理对象代办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第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市、县(市)、上街区人事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区域设立人事代理分

2、支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第四条人事代理机构与代理对象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人事代理应当充分尊重代理对象的意愿,坚持平等、公正、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和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办:(一)保管人事档案;(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申报、出国(出境)政审手续呈报等事宜;(三)办理无入户地址的人员挂靠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口关系手续;(四)其他与人事管理有关的事项。第七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事宜:

3、(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七)其他需要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应当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人事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委托

4、单位和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事宜。第九条按规定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第十条人事代理机构对代为管理的人事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第十一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加强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及时收集充实人事档案内容。人事代理机构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认真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可入档。第十二条人事代理机构根据代管的人事档案材料,可出具代理对象所需的与人事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手续等,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可。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

5、明材料、手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开具,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三条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代管的人员,在代理期间可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享受职称考评等待遇。第十四条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增加或减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应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五条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代管的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应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变动手续。被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时,必须凭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转档手续材料,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其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第十六条人事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七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在人事行政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第十八条人事行政部门和人事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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