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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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肉牛产业发展的决定(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发挥吉林省畜牧业资源优势,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

2、出如下决定: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建设,实现种养加结合、农牧循环,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肉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肉牛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三、肉牛养殖大县应当配置与肉牛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满足肉牛产业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四、对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

3、种公牛站采取胚胎移植等方式生产优质种牛,或从国外、省外引进种公牛、可繁母牛、肉牛新品种进行培育等实施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肉牛新品种,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培育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肉牛养殖合作社,建立健全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用土地、农机、肉牛等资产参股肉牛养殖合作社,鼓励跨区域组建肉牛养殖合作社、合作联社。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肉牛产业规划布局,支持规模化、智能化养殖,推广标准化养殖模式。支持屠宰、加工、储藏、运输企业项目建设及机械化设施设备

4、推广应用。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屠宰加工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肉牛副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秸秆饲料加工;推广普及茎穗兼收、青(黄)贮、膨化、揉搓等秸秆饲料收贮、加工、饲料营养、排泄物处置技术;支持发展优质苜蓿种植,扩大全株青贮玉米生产;开发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推广种植优良适宜饲草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反刍饲料生产企业发展。九、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等工作

5、,建立农牧循环通道,支持和鼓励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促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并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模以下肉牛养殖主体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粪污的收集、贮存(堆江)、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十、省人民政府应当为从事肉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肉牛保险补贴,具体补贴种类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十一、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应当优先保障肉牛养殖用地。县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内统筹落实;市域内无法落实的,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占用一般耕地从事肉牛养殖的,对未损毁土地或损毁后复垦符合要求的肉牛养殖用地,不收取复垦费。十二、肉牛产业经营主体应当提升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牛肉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肉牛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十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品牌建设,创建“吉林肉牛”区域公共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标准,完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肉牛产业新“三品一标”建设,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对肉牛企业相关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按规定给予肉牛企业资金补助。十四、省级人

7、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教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肉牛养殖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遗传改良、新品种培育、疫病防控、快速诊断、机械设备、副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开发产品、推广应用。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肉牛深加工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肉牛产品深加工科研项目,财政资金可以给予安排,由科研院所或肉牛深加工企业实施。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符合条件的肉牛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新办

8、肉牛深加工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十七、从事肉牛养殖、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及时报告动物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防疫监管和疫病监测,加强肉牛交易市场监督管理,鼓励开展线上交易。对跨省调运肉牛应当加强检疫。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成立肉牛产业协会,在产销对接、市场开拓、品牌推介、展览展示、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中小养殖户提供服务。十九、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省内农业科研院校合作,

9、采取定向培养等多种渠道,为肉牛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院校、农民培训机构、乡土人才培养基地等资源,对肉牛养殖从业人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二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肉牛产业监测预警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品种保护、繁育改良、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疫病防控、生态环保、流通交易以及质量安全等开展监测,及时预警,建立动态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指导肉牛产业健康发展。二十一、基层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并接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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