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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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了更好发挥税费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如有需要,纳税人、缴费人还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一、支持防护救治的税费优惠政策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参加疫

2、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

3、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3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医疗机构【优惠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

4、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

5、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优惠内容】(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彳散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1)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

6、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享受主体】药品生产企业【优惠内

7、容】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Ll类的药品注册批件;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

8、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2)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

9、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7.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

10、中心)。【优惠内容】(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二、支持物资供应的税费优惠政策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11、,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

12、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

13、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中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14、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

15、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

16、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中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4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7、)137号)5 .部分鲜活肉蛋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8、)6 .国家储备粮食、大豆销售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优惠内容】对承担粮食、大豆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38号)7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政策内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8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享受主体】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增值税

19、一般纳税人【政策内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部分先进制造业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其他行业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9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21、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中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三、鼓励公益捐赠的税费优惠政策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

22、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彳壬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24、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2.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

25、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26、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3.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

27、公告。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中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28、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四、支持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29、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优惠内容】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1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2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

30、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3 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4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标准以下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内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5 .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31、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6 .扩大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享受主体】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

32、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7 .广告服务业、娱乐服务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享受主体】广告服务业,娱乐服务业缴费人【优惠内容】(1)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33、)25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7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享受主体】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黑龙江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政策

34、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19)4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3)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19)31号)8 .遇突发事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交政策【享受主体】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优惠内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申请减免缓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持书面申

35、请、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财务会计报告,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缓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保障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政策依据】(1羽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X财税201572号)(2)财政厅省地方

36、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48号)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比例用人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I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含)1%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含)1%以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

37、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10.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

38、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

39、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二第7栏(1+征收率)。【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IL部分纳税人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享受主体】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

40、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12启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

41、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优惠内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黑龙江省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13.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享受主体】(1)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

42、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是指: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业、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

43、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政策依据】(1)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2)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14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享受主体】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应属期内各类大

44、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优惠内容】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

45、业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15 .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享受主体】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安排【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

46、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16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享受主体】出口退税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招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o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17 .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金融机构、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47、贷款公司等。【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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