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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吉林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引进高端人才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围绕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总体目标,创新人才引进模式,加大高等学校对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面向海内外引进高端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高校主体的原则,根据人才条件和实际需求,多渠道、有重点、分层次地为高等学校引进人才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及相关保障服务。第三条引进人才实行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并举的方式。全职引进的人才,工资关系和人事关系要转入引进人才所在高等学校,全职参与教学科研工作;柔性引进的人才,每年在引进高等学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2、2个月。第四条引进人才的研究方向要符合国家重大需求,符合我省支柱、优势、特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和引进高等学被重点学科建设需求,能够引领高等学被学科专业发展,在高等学校发展建设中发挥带动作用。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引进人才应为海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主持完成过重大科研项目,取得高水平科技成杲的著名专家、学者等。主要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人选乂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乂五)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六)“国家高层次人才
3、特殊支持计划”人选。第六条引进人才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遒德;(二)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乂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除外);(四)身体健康。第三章支持政策第七条,经费支持。(一)高等学校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岗位津贴标准,确定本校津贴资助额度。(二)根据实际需求,高等学校给予引进人才及其团队一次性科研经费。院士及其团队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称号人才及其团队中,自然科学研究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哲学社会科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高等学校应为全职引进人才提供不低于160m
4、,住房,引进人才在高等学校连续工作满5年后,房屋所有权归引进人才本人所有。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引进高等学校工作期间,由引进高等学校为其提供居住场所。第九条岗位津贴、科研经费及购房经费由高等学校支付,省财政按比例予以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引进人才岗位津贴视同省级奖金,报经省政府批准,按相关规定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十一条省编制、人社、教育等部门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落实引进人才的编制和岗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引进人才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参照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人员进行联系管理,享受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吉办发201215号)相关优惠政
5、策待遇,不重复享受资金支持。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现有高端人才,落实相关待遇,确保人才队伍稳定。第四章组织实施及工作程序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向海内外发布人才引进需求计划,明确相关政策,拓展引才渠遒,多方引进人才。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确认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引进申请,报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将审定结果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协议,实施人才引进。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七条高等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工作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服务期限。引进人才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权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引进人才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对引进人才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高等学校引进人才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引进和留住人才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高等学校给予相应资金奖励。第十九条引进人才不能按协议履行岗位职责的,魂情况减发或停发津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停发津贴,取消其引进人才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引进省域外高端人才。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实行,由省教育厅负贲解释。省教育厅省人才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