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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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要求,进一步夯实城市发展的数字底座,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健康持续发展,支撑新城产业高质量发展、城市高智能运转,人民高品质生活,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核心竞争力。第二条(依据)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5g网络建设和应用的实施意见、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规划导则、新城“十四五”规划建设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实现基础信息业务的通信管线、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通信线路、设备和配套设施。第四条(范

2、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原则)本办法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规范管理、融合建设、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则予以实施。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领导小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指导、协调、推进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科委(信息委)主任担任,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信息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委(信息委)分管副主任兼任。第七条(管理职责)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

3、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同步开展;推进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和通信架空线的入地工作。区交通委负责市政道路、交通枢纽等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推进市政道路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工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信息基础设施道路施工的审批和监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通信基站备案,开展信访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并作为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负责涉及土地使用的通信基站建设审批;负责通信管线建设审批。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在新建住

4、宅交付使用许可环节,核查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合格证明;配合做好既有小区通信配套优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推进公园、绿地等区域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放,并做好审批管理工作。区水务局负责通信管线穿越河道建设项目涉水事项审批。区城管执法局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违规查处工作。区机管局做好所管理楼宇及其他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在通信基站建设选址中提供楼宇屋顶天面等资源。各街镇、经开区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区域总体规划,负责本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三章统筹规划第八条(规划编制)区科委(信息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按照市级统一部署,以区总

5、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通信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制定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实现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九条(规划衔接)区规划资源局依法定规划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室外宏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和室内分布系统)征询区科委书面意见后,纳入土地出让前置合同,推动建设单位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楼内通信暗道等,预留用于安装通信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设置位置。第四章共建共享第十条(通信基站建设要求)坚持通信基站(室外宏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和室内分布系统)集约化建设,在存量资源充分利用的基础上,鼓励按市场化原则新建通信基站。鼓励利用道路综合杆、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信号灯等城市公共设施设

6、置新形态通信基站,实现资源共享、融合建设。建站应优先依托建筑物设置,在无建筑物可以依托或者建筑物无法依托的情况下,可以落地塔方式设置。城市骨干路网、公共活动中心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内设置通信基站的,应注重景观化、隐藏化。第十一条(站址资源开放)区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纳入区管和在松非区管的市政绿地、园林、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文教场所、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台、桥梁、隧道、道路及路灯杆、监控杆、道路指示牌、广告牌等公共设施和场所,应免费向通信基站建设开放。鼓励区内商务楼宇、企业厂房以及各类集体资产所辖区域、所属建筑物,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通信基站建设

7、开放。依托建筑物设置通信基站时,选址次序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市政设施建筑、公共设施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仓储建筑、居住建筑。第十二条(通信管线建设要求)通信管线建设需充分利用通信管线存量资源,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在本区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以及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通信管线全部采用地下通行,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对已建的架空通信线,有计划分区域逐步入地。第十三条(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要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兼顾固定、移动通信需求,实现固定、移动宽带网络的无缝覆盖及其通信设施的共享,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移动通信全面覆盖预留

8、相应的基础设施。第十四条(既有住宅通信配套要求)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本市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网络设施开放管理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规定和流程开展共建共享,保证通信网络设施的有序安全共享,实现多家平等接入、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第十五条(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要求)新建商务楼宇通信配套工程建设或既有商务楼宇通信配套工程改变应严格执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及相关标准,将楼内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预留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及通信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由第三方

9、公司作为单独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利。各电信运营企业应遵循“平等接入、用户选择、共建共享、合理补偿”原则,不得与商务楼宇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排他性的通信配套工程协议。第五章建设流程第十六条(通信管线建设项目)通信管线建设流程采用常态化需求征询形式。(1)各电信运营企业按需向区科委(信息委)提交通信管线建设申请,主要包括路段规格、孔径及管孔示意图、申请理由等。(2)区科委(信息委)依据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剔除3年内重复建设路段,编制通信管线共建意见征询单,向提交申请以外的电信运营企业征询共建需求,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没有共建需求。如有共建的,以“谁提出,谁牵头”为原则

10、,确定建设牵头单位。(3)区科委(信息委)编制通信管线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批复意见。(4)各电信运营企业持批复意见及其他审批材料,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管线建设涉及街镇、经开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于施工完成后,向区建设管理委做好地下通信管线的备案,通信管线跟测数据按要求提交区规划资源局。第十七条(通信基站含室外宏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建设项目)通信基站建设流程采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形式。(1)各电信运营企业按需通过市通信管理局共建共享平台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2)由市通信管理局设在本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审核电信运营企业共享意见后,向区科委(信息委)提交通

11、信基站建设需求,包括建设位置、塔型、高度等。(3)区科委(信息委)依据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通信基站选址周边环境,在充分考虑建设可行性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基站选址所在街镇、经开区意见后,形成年度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4)建设计划实施期为2年,逾期未能实施的计划,如有新需求,应重新编报建设需求。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通信基站监管)强化通信基站权属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设置、使用通信基站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对通信基站进行唯一性标识,注明基本信息、使用状态、联系电话等,做到“上

12、户口、亮身份”;并运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手段,落实通信基站的档案管理,做到“一站一档”。依据本市、区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和本市对通信基站设置、使用规定,对违反共建共享原则、未列入本区年度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通信基站,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报请市通信管理局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年度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一旦发文,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取消需求。第十九条(通信管线监管)通信管线建设需通过共享需求征询,同路由管道3年内不可重复建设。第二十条(通信配套监管)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存在排他经营、限制竞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区科委(信息委)将报请市通信管理局牵头

13、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第二十一条(保护)各职能部门、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认识信息基础设施作为新时期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对推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配合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落地;加大合法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合法的信息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变、道路改建、违章整治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要事先告知设施权属单位,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第二十二条(宣传)各电信运营企业、区科委(信息委)、各街镇、经开区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开展通信知识科普活动,特别是普及通信基站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误解,营造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估)区科委(信息委)应加强对各街镇、经开区的指导监督,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支持和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力的各职能部门、街镇、经开区,将通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区科委(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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