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章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XX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XX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XX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地址为XX省XX市xxxx。第三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是经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XX市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开办资金XXXX万元,由XX市农业农村局出资。第五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宗旨:为促进畜牧业和农机化发展服务。第六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业务范围
2、: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兽医科技推广应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发、疫病监测检测、农机化发展和服务,辅助做好饲料、兽药及添加剂管理和技术推广、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检疫、防疫、农机安全生产、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行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第七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XX市农业农村局。第八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XX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3、一)提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副主任;(三)审查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章程;(四)监督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XX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一)支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XX市
4、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
5、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宗旨,维护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十四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6、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第十五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第十六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
7、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第十七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八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十九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第二十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正职6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第二十
8、一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和依法行政有关重要事项。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领导班子对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一调查研究一拟定方案一征求意见一班子决策一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9、,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五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
10、中心日常运转,综合协调处理政务工作;负责人事、文秘、会务、档案、信息、综合宣传、保密、政务公开和审计、后勤、考核工作。负责中心的预决算、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二)畜牧产业科。负责制定畜牧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畜牧业绿色生产发展及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协助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承担种畜禽管理辅助工作,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及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协助开展畜牧业项目管理,承担畜牧科技需求调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协助开展畜牧业“三品一标”基地建设指导。承担畜牧统计和信息化具体工作。(三)疫病防治科。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承担全市
11、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辅助工作。承担动物免疫标识管理辅助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全市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疫情报告等技术性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相关技术工作。协助开展除屠宰环节之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承担管理兽医相关人员、中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等兽医医政的辅助工作。(四)质量保障科。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技术工作。承担动物检疫证章、票据管理辅助工作。承担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辅助工作,协助开展畜禽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承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等
12、辅助工作。承担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辅助工作。承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业相关统计和信息化工作。(五)农机发展科。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和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与应用;实施国家财政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贴工作;承担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农机化队伍、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农机抗灾救灾工作;承担农机实用技术培训与技能竞赛工作;承担农机化专业统计及其信息服务工作。(六)农机安全科。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行业、拖拉机驾驶
13、培训机构管理的辅助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证照发放、报废和农机驾驶(操作)人的考核、发证及事故处理、统计等工作;负责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管理。协助公安局驻农业农村局警务联络室工作。第二十六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视情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七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14、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审议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七)职代会闭会期间,
15、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第三十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
16、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三十三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
17、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七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三十八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
18、)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四十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有下列
19、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四十一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是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