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案6关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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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关税法第一节关税概述关税的历史是十分悠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殊是当国与国之间浮现商品交换后,作为对进出国境商品征税的关税才在各国普遍开征起来。据考证,最早的关税是为了保护过往客商交通安全而产生的,现代国家浮现以后,关税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曾经在历史上占有生分地位。但是,在现代,特别是对于经济发达国家而言,关税已再也不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是以关税为工具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5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一了国家的关税政策,建立了彻底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以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

2、我国的关税制度。现行关税法律规范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2003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者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对进出国境或者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属于全值流转税。关境与国境的区别与联系:国境与关

3、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彻底相同的概念。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以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领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关境又称税境或者海关境域,是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通常情况下,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但如果几个国家结成关税联盟,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时关境就大于其成员国的各自国境。如果一个国家在本国领域范围内设有自由港或者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就小于国境。自由港或者自由贸易区虽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的角度来说,它是在该关境之外,进出自由港或者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可以不征关税。第

4、二节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和税率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境货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三、税率(一)税率设置及合用对象1、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合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合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赋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合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

5、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合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合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合用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在关税配额内的进口货物。2、特殊关税 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我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我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

6、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合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合用,按照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倾销或者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保障性关税是指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者伤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普通保障措施,即在与实质利益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者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伤害。征收特殊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

7、总署负责实施。(二)税率的运用四、原产地规定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合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彻底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者创造“,生产或者创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彻底在一国生产或者创造的进口货物包括:1 .在该国领土或者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 .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3 .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者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 .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者捕捞所得的产品;5 .在该国

8、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 .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 .在该国采集的只合用于作再加工创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 .在该国彻底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合用于确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预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创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份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其他对机

9、器、仪器、器材或者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第三节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普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普通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者对付价格。(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2)对实付或者对付价格进行调整的

10、有关规定I.应当计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辟、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n.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11、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挨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允许,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合用次序。(1)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先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

12、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2)倒扣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即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者大约同时销售;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3)计算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有关项为: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者其他加工的费用;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的利润、普通费用相符的利润和普通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4)其他合理方法使用其他合

13、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者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普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2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从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

14、,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普通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如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3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4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

15、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5 .准予暂时进境的货物按普通进口货物估价办法。6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金方式支付,海关审定的租金留购的租赁货物,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承租人一次缴纳税款,按普通进口货物估价办法7 .留购的进口货样等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8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部份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X1一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X12)9 .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按普通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2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三、完税价格中运输及

16、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一)普通进口1、海运进口的算至卸货口岸;陆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关税的第一口岸;空运进口的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或者目的口岸。2、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3、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发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二)其他方式进口(三)出口货物第四节关税的减免一、法定减免税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赋予的减免。二、特定减免税特定减免是指在关税基本法规确定的法定减免以外,国家按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

17、或者政策性减免税。三、暂时减免税暂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者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殊照应,暂时赋予的减免。(注:具体减免项目请参见教材中“第六节关税减免”。)第五节关税的计算与缴纳一、关税的计算(一)实行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二)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三)实行复合税计征: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四)实行滑准税计征: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征收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的进口商品: 从量税:原油、部份鸡产品、啤酒、胶卷 复合税:录相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

18、像机、摄录一体机 滑准税:新闻纸例题:某进出口公司本月份进口化妆品1批,支付如下款项:(1)化妆品成交价折合人民币1085万元。(2)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后的运费分别为35万元、2万元,保险费分别为5万元、0.4万元。(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10万元。(4)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50万元。(5)与该货物有关的境外技术开辟设计费50万元。已知: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o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公司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答案:(1)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关税完税价格=1085+35+5+10+5050=123

19、5(万元)应纳关税=1200X20%=247(万元)(2)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235+240)(1-30%)30%=635.14(万元)(3)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235+240)(1-30%)17%=359.91(万元)或者应纳增值税=(1200+240+635.14)17%=359.91(万元)二、关税的缴纳(一)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督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二)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写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三、关税征收管理(一)关税的强制执行1、征收

20、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X滞纳金征收比率X滞纳天数2、强制征收如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口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二)关税退还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者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者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三)关税补征和追征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四)报关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法律责任(五)关税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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