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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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锢舞布金Q前为号岌中p%定卷理办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由本市科技型企业自主建设,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并经市、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第三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不断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二)开展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

2、品研发,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三)开展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做好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服务。(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五)培养引进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第四条组织管理:(一)研发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二)研发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研发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研发中心工作,负责研发中心建设政策指引,公布认定名单,核发证书。(四)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3、区域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拥有1项以上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或3项以上II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近三年

4、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三)企业已建立研发中心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德能勤绩突出的研发中心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8%以上,人数不少于10人。(四)研发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建账核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五)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类、农业类企业40万元以上)。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

5、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2、研发中心现有专职研发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资产,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申报企业(须包含研发中心情况)上一年度的专项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联合组建研发中心的须提供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组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备案。(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备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经复核、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绍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证书”O(四)

6、研发中心原则上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制定研发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研发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研发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并取得成效。第八条市、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研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并优先支持其承担市级科计划专项;研发中心向市、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反馈运行状况,研发成果、发展绩效等信息,合力推进研发中心持续发展。第九条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

7、次绩效评估,对评估较差的研发中心,督促整改,无法整改的,予以除名摘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取消其资格。第十条研发中心在建设运行中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发生6个月内提出申请。如仅变更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认定。第十一条市、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在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业)有下述情况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建设单位(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提请认定,并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1)在申请认定、建设运行、检查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的;(3)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不参加绩效评价、不进行变更事项申报,影响中心规范管理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绍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绍市科20103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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