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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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办法(试行)(第二届双代会审议通过)为了依法维护我院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教师院内申诉办法。一、教师申诉的范围我院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可以提出院内申诉。(I)教师认为学院、相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职务评聘、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院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院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二、成立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一人(学院纪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三人(工会主席、党院办主任、人事处长)委员:七至九人(教务、财务、总务三部门负责人,法制办主任,工会副主席,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工会维权部成员,教师代表)三、教师应当在其自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15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自然人、法人或部门)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及其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

3、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四、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进行受理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五、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院内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六、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申请书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七、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

4、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八、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九、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署名,并加盖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十二、附则(1)学院教师之外的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办法。(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修改权归教代会。(3)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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