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第二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doc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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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远第二发电厂并网调度契约由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目录第一条每台机组并网条件和程序1.02并网条件1.02并网程序第二条调度管辖范围第三条调度权3.01规范要求3.02调度权力3.03责任3.04设备状况报告3.05其它要求第四条调峰、调频、调压要求第五条通信、安全自动装置要求第六条停机6.01计划停机6.02计划外停机6.03停机备用6.04停机时间划分第七条紧急情况7.01事故方案7.02事故处理第八条调度电量及计量8.01调度电量8.02计量8.03计划第九条调度费及支付9.01调度费用9.02奖金第十条调度命令的违背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第十二条

2、期限第十三条终止第十四条表述14.01调度方的表述14.02电厂方的表述第十五条契约转让15.01调度方转让15. 02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19. 0119. 0219. 0319. 0419. 0519. 06电厂方转让文字通知调解与仲裁其他适用法律可分性修订放弃完整性一式四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是西北电网的最高调度机构,行使西北电网的统一调度权(调度方)。鉴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方)两台铭牌容量为30万千瓦的燃煤汽轮发电机组需要并入西北电网运行,愿意接受、并必须服从西北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双方愿意接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管理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部

3、门电力管理调度条例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国政府其他有关的法规和电网管理的规章,达成本并网调度契约(契约)。定义下列带引号的术语用于本契约将具有以下所规定的含义。“适用法律”指所有中国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命令以及任何部门的规定、规程和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命令做出的解释。“不可抗力”指本契约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定义。“运行手册”指根据运行与维修合同第2.01和2.02节由GEPC编制并修订的描述电厂运行与维修程序的手册,该手册可随时变更或修订。“核定送出电力”指每台机组在成功的完成建设合同第6.2款规定的168小时调试完成中的72小时期间的平均送出电力。在第二台机组的第三个运行年结束时、在第二台

4、机组的第十个运行年结束时,及其后的每三年期结束时,应重新进行容量测试(根据购电合同附件E的程序进行)。在此期间所得的平均送出电力将作为新的核定送出电力。“送出电力”指电厂每台30万千瓦机组或电厂出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输送到并网连接点的电力(以千瓦计),即每台机组在减去其厂用电和变电损耗后的机组容量,并在并网连接点装有符合计量法定的计量表。“并网连接点”指购电合同附件B中所述的电厂升压站内与电网的实际连接点。“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指电厂方与电力购买者签订的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电厂方或所有权人”指靖远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它的接替者和本契约准许的受让人。“调度方”指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以及

5、它的接替者和本契约准许的受让人。“商业运行日”指每台机组运行验收后的第一天。“最低送出电量”指电厂每台30千瓦机组在最初六个月(对第一台机组而言,从第一台机组商业运行日起算;对第二台机组而言,从第二台机组商业运行日起算)由(1)2,500小时乘以(2)该机组核定送出电力得出的电量(以千瓦时计)。在之后的十二个月期间该机组的基本送出电量指由(1)5,000小时乘以(2)该机组核定送出电力得出的电量(以千瓦时计)。在随后的期间该机组每个合同年度的基本送出电量指由(1)5,500小时乘以(若此期间不足一周年则按比例计)(2)该机组核定送出电力得出的电量(以千瓦时计)。电厂每个合同年的基本送出电量为两

6、台机组基本送出电量之和。“机组”指组成本电厂并被称为靖远二期机组的两台燃煤发电机组中的任何一台机组。“计划外停机”指任何不属于计划内停机的某机组发电能力的中断。“计划内停机”指电厂方事先计划好的并得到调度方批准的对电厂发电能力的中断,包括机组的部分减产。“紧急情况”根据电力行业惯例的规定,指立即严重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本契约中未另作定义的词语,其含义见电厂方与GEPC签订的运行与维修销售合同中的定义。第一条每台机组并网的条件和程序1.01并网条件电厂方需要并入西北电网运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经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并网运行。(a)电厂方向电网出售的电量已经签订了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并已生

7、效。(b)发电机组向外输出电力的技术条件已经得到满足。(c)电厂方有关机组接受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齐备。(d)己向调度方提交了运行者的组织结构图、运行和维护手册以及调度认为必须的有关资料。(e)机组已具备试运行和启动验收条件(有关启动运行计划需调度方认可)。(f)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并网运行的其他条件已得到满足。1. 02并网运行程序电厂方在机组试运行前至少六十(60)天,向调度方提出并网申请,经调度方认可后,调度方承诺电厂方机组并入西北电网运行。第二条调度管辖范围根据电力部门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及西北电管局西北电力系统调度规

8、程,双方约定电厂方的以下设备纳入调度方的调度管辖范围:(a)两台30万千瓦发电机组及有关保护(包括保护定值)、自动调节装置(调度方不能直接操作电厂方的装置)。(b)升压变压器及其保护装置。(c)厂内330KV一、二次全部设备。第三条调度权3.01规范要求电厂方承认并执行西北电业管理局的西北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相应的全网统一的调度技术规范要求,承认并执行本契约期内这些规程、规范的修改版,除非上述文件的内容已在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3. 02调度权力调度方拥有对电厂方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运行的调度权,这些权力包括但不限于:(a)下达调度操作指令;(b)下达电气主结线运行方式;(c)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

9、的停运计划及发电机组运行的日有功及电压曲线;(d)下达其他与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运行有关的调度指令或指示。3.03责任调度方对其下达的所有指令或指示的正确性负责,电厂方必须执行,电厂方对其值班员拒绝执行调度命令的后果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但在电厂方值班员认为调度方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操作指令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系统安全时,电厂方值班调度员有权拒绝执行,而且对该类指令或拒绝执行该类指令的后果不负责任,此时应将拒绝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调度方值班调度员。3.04设备状况报告电厂方定期向调度方提供调管设备月度及年度运行状况报告表。3.05其它要求由于电网情况变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调度方依照行

10、业惯例或规程、规定要求电厂方加装有关设备,电厂方应按其要求加装。第四条调峰、调频、调压要求电厂方机组负有对全网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的义务:(a)电厂机组按调度方下达的有功曲线运行,其日调峰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b)当调度方认为需要时,电厂方机组应担负系统第二调频厂任务;(c)电厂机组按调度方下达的电压曲线运行,其进相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调度方下达的电压曲线和调度限制,应符合机组设计要求。第五条通信、安全自动装置要求(a)电厂方承认并执行电力行业关于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各类规章及契约期内该类规章的修改版,这些规章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部的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规程、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

11、管理规程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及西北电管局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及西北电管局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和贯彻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的意见;(b)电厂方负责电厂端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当这些设备故障时,电厂方应按调度方有关要求迅速排除;(c)调度方对电厂方的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进行技术指导,电厂方按调度方有关制度定期向调度方提供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运行状况统计报告表。第六条停机6.01计划停机检修(a)在每一契约年度开始前至少九十(90)天,电厂方向调度方提交其运行计

12、划,(包括计划停机检修)并参与西北电网计划平衡。调度方将与电厂方磋商一个理想的运行计划(包括计划停机检修),但前提是:调度方应在每一契约年内尽可能满足电厂方最低送出电量的要求。(b)计划内停机时间表经双方商订后由调度方在每一契约年开始至少三十天(30)前向电厂方下达。(c)每次计划停机检修的具体日期和时间由电厂方申请,经调度方平衡批准后,在调度方下发的月度检修计划中确定。6.02计划外停机电厂方除调度批准的计划停机和调度指令的备用停机外的停机均被视为计划外停机。电厂方在机组运行中发生计划外停机,应提前六小时通知调度方,由调度方批准具体停机时间(事故停机除外)。6.03停机备用电厂方发电机组负有

13、承担(厂电网运行备用的义务,其停机备用(冷热备用)及恢复由调度方下达指令。但是当电厂方的年最低送出电量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时,调度方应尽可能给以调整。6. 04停机时间的划分由于西北电网系统原因,调度方指令的停机时间,计入停机备用时间;由于电厂方机组原因出现的事故停机,计入计划外停机。第七条紧急情况7.01事故方案电厂方应在第一台机组并网前至少三十天与调度方及甘肃省电力公司合作拟定各方同意的设施紧急情况(事故)处理方案及电力恢复措施。处理方案及电力恢复措施应符合电网管理机构批准执行的事故处理规程。7. 02事故处理(a)当电厂方机组运行状况异常或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调度方调度值班员汇报情况及时

14、处理意见。(b)事故发生后,电厂方应按电力行业事故调查规程要求向调度方递交事故调查报告。当事故由系统原因引起时,调度方应尽快向电厂方通报系统事故原因。紧急情况一旦结束,调度方应尽快通知电厂方,恢复接收来自电厂方的送出电量。第八条调度电量和计量8.01调度电量在满足第六节对电厂方约束的前提下,调度方应给予电厂方足够的调度,充份发挥电厂的发电能力。8.02计量调度电量的计量点。为所有权人在并网棕接点装有的计量表过进行计量。8.03电厂方的送出电量纳入调度方的系统电量计划。第九条调度费及支付9.01调度费用(a)电厂方向调度方支付按年最低送出电量确定的调度费用,其计算因素考虑调度方的年管理费用、调度

15、通信设备的折旧还贷及年运行费用在全网分摊,该费用应包含在上网电价中,待甘肃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支付。该费用为送出电量每千瓦时(人民币)厘。(b)每月的调度费用在收到帐单后三十(30)天内支付。9.02奖励支付超出年最低送出电量部分,电厂方应在每一个契约年度向调度方予以奖励。奖励额为超发电量的可分配利润()%,该奖励将包括在电厂支付给GEPC的奖励总额之中。第十条调度命令的违背在电厂方不执行调度方调度命令时:(a)调度方通知电量的买卖双方,通报电厂方违反调度命令的时间和送出电量情况。(b)电厂方机组在所有权人的指示下未按日有功曲线运行,送出电量超过下曲线的3%,将予以处罚。此处罚按有关规定办。第十一

16、条不可抗力(a)由于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或在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事件(不可抗力)而使此方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契约中的义务,此受影响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契约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理由的有效文件。此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出具并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合法机关公证或由有关主管部门加以证明。该有效文件应证明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和时间。(b)若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本契约中的义务,该方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被免于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但是:(1)暂停履行义务的范围和时间不得超出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和时间;(2)在不可抗力发生前或结束以后根据本契约已产生的义务(

17、包括付款义务)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免除;(3)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尽其合理努力对其未能履行义务一事作出补救;(4)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配合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影响。(5)不可抗力结束后双方应配合采取措施尽可能补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期限本契约经双方签订后生效,除非本契约按其条款被终止,否则本契约有效期自生效之日开始,到电厂方的营业执照签发后的二十二年止。第十三条终止13.Ol如果下列事件发生并持续,调度方可发出终止本契约通知:(a)电厂被遗弃连续十二个月;(b)电厂方在收到调度方通知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内,不履行其在本契约的重要义务。13.02如果任何下列事件发

18、生并持续,电厂可发出终止本契约的通知:(a)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终止;(b)调度方在收到电厂方通知之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内,不履行其在本契约中的任何重要义务。13. 03任何终止契约的通知应对致使发出终止契约通知的事件作出合理具体的解释。发出契约终止通知之后,双方将以九十天为期限(或双方同意的为达到违约方继续采取措施来补救所需的更长期限)在考虑的所有因素的基础上磋商出相应的步骤以减轻此事件造成的后果。当上述期限到期时,除非双方另有契约或导致契约终止通知的事件得到纠正或补偿,发出契约终止通知的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契约即在此通知中写明的日期终止。13.04如果电厂方出现13.01中所述的

19、违约行为,调度方必须通知电厂所有权人的代理人(电厂应事前通知调度方谁是代理)。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人均有权在三十(30)天后的六十(60)天内纠正此违约行为,并在此纠正期间内享有或履行电厂在本契约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第十四表述14.01调度方表述与保证(a)它是按照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在的中国企业;(b)它有权签署和交付本契约以及本契约所提到的以它为一方的所有契约和文件,有权遵守和履行有关契约和文件中的条款和议务;(c)它完全有能力按本契约的条款对电厂方机组运行进行合理的调度指挥;(d)调度方已采取一切恰当和必要的行动对本契约以及本契约所提及的、以调度为一户的己经或将要签署的所有合同和文件的签

20、署和交付加以认可,对遵守和履行上述所有契约的条款加以认可;(e)调度方已为本契约以及本契约所提及的、以调度为一方的、已经或将要签署的其他所有合同和文件的有效签署和交付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认可。14. 02电厂方的表述与保证(a) 电厂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且信誉良好的中外合资公司;(b) 电厂方完全有权签署和交付契约以及本契约所提到的以电厂方为一方的、已经或将要签署的其他所有合同和文件,也有权遵守和履行有上述所有文件中的义务;(c)电厂方已采取一切恰当和必要的行动对本契约以及本契约所提及的、以电厂为一方的已经或将要签署的所有合同和文件的签署和交付加以认可,对遵守和履行上述所有

21、合同的条款加以认可;(d)电厂已为本契约以及本契约所提及的、以电厂方为一方的、己经或将要签署的其他所有合同和文件的有效签署和交付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认可。第十五条契约转让15.01调度方的契约转让(a)当电网发生解列时,本契约第三款的调度权将转让给指定的调度机构,这一转让过程由调度方调度值班员发出开始与结束的指令。转让过程中其他条款依然生效。(b)调度方有权不经电厂方同意向甘肃电力公司转让本契约及其在契约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其条件是:(1)转让原因是法律或政策的变动;(2)转让通知提前一个月告知电厂方;以及(3)GEPC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调度方在本契约下的每一项义务。15.02电厂方的

22、契约转让电厂方可以不经调度方同意将本契约或其在本契约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母公司或任何一家子公司、股东、联属公司或金融机构。一经转让,并书面告调度方之后,电厂方即被解除其在契约中的义务。但被转让方应承担本契约中的所有义务。第十六条文字(a)本契约同时以中、英两种文字书写。(b)除本契约明确规定的破例情况,所有与本契约有关的文件、通知、弃权声明及双方的其他一切书面函件均以中文写成。但涉及本契约潜在违约或终止事件的有关息传送须以中、英两种文字写成。第十七条通知任何通知或通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和给予充分的通知时间,用有回执的递送或挂号邮件或收发清晰的传真送达对方地址。任何通知只有在实际递送或收到回执后方

23、为有效。所有传真在发出后,其有关资料须复以书面形式按下述邮递和交付要求送达对方以作确认,但若无该确认,原通知不被视作无效。双方的通知投递地址、收件人、电话及传真号码如:调度方: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中国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五十七号邮编:710004收件人:系统传真:系统电话:邮电市话:电厂方:中外合资靖远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06号邮编:收件人:系统传真:系统电话:邮电市话:第十八条调解与仲裁(a)除非本契约另有规定,双方之间由于契约引起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磋商予以解决。这类磋商将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磋商的通知后尽快开始。如果双方在争议通知发出

24、后三十(30)天内未能通过友好磋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通知另一方以后,申请在(填入电厂方注册地)按照申请仲裁当日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的话,本契约中所规定的程序将管理仲裁的进行。除非本契约另有规定,双方同意,任何有关本契约的争议均只交仲裁处理。经该仲裁程序作出的决议和裁决书必须是最终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仲裁涉及终止本契约,在仲裁进行期间、裁决作出之前,双方在本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仍全面有效。双方同意,不论双方或他们的资产位于何地,仲裁的裁决均可对之予以强制执行。(b)仲裁将以汉语进行,并配以英语翻译。(c)如果仲裁机构同意的话,将组成

25、仲裁小组如下:仲裁员共三名。每一方在发出或收到要求仲裁的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员的选择将是自由的,各方在选择时不限于任何规定的名单。由电厂方和调度方推选出两名仲裁员将选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在第一名仲裁员被选后的三十(30)天内,另一方仍未选定一名本人愿意参加的仲裁员,则由仲裁机构选择此第二名仲裁员。除法规另有要求外,仲裁费将由败诉一方负责。(d)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对为强制执行本契约规定的或与本契约的任何而在任何司法地区提起的诉讼,双方均无权以主权或其他任何法律理由对其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提出豁免要求。如果一方或其资产现在有权或在日后可能有权以主权或其它为理由享有对抵销、法

26、律程序、判决前查封、其它扣押或执行的豁免,每一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其在本契约中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义务的这种豁免权。第十九条其他19.01适用法律:契约各方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19.02可分性:本契约中上述条款或段落的全部或部分的失效并不影响此类条款或段落其余部分的有效性。19.03修订:对本契约的任何修订须经双方书面认可。19.04放弃:一方未能行使其在本契约中的任何一项权利不组成其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另一方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但以书面形式特别作出的此类弃权者除外。19.05第三方收益人:除非在本契约中另有明确表述,否则本契约的签订仅仅是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本契约无意而且不得赋予任何未曾在本契约上签字的第三方任何权利和义务。19.06完整性:本契约包含双方就契约中各项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契约,并取代双方就契约内容中达成的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契约。19.07一式四份正式文件:本契约可以一式多份文本进行签署,每一经签署的文本被视为正式原件。所有该类原件均被视为正式契约。为使本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由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在前述日期签订,以资佐证。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签名)姓名:初义信17/11-95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签名)姓名:陆相源17/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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