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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出租经营合同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第三条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政、税收渠道。第四条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第五条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行业的点和发展规划。第六条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第七条厂租赁经营期限
2、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八条厂共有财产元,其中:固定资产元,流动资金元。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第九条租金定为元,分年缴纳。其中:年度元;年度元;年度元;第十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第十一条出租人为了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二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第十四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承租人的
3、权利第十五条承租人是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第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第十七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第十八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1.机构设置权;2 .人事任免权;3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4 .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5 .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第十九条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第二十条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承租人的生活费用,可以按月预支,预支的标准不超过
4、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一次(或分期)提取。预支每年结算一次,如果预支总额大于承租人收入时,用扣减下年度预支额度弥补。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税金。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
5、产净值不减少。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必须保障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有价值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第二十八条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第二十九条出租人有权监督厂的产品方向。第三十条出租人对厂有财务监督、审计权。第三十一条出租人对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第三十二条出租人
6、有权维护厂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第三十三条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三十四条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人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五条出租人不得平调厂的设备和物资。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指国家与企业分配方面的变化,影响企业留利比例的变化),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三十
7、九条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四十条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租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四十二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租赁期满三十日,承租人将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
8、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第四十三条租赁期满后,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处理。第四十五条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支付滞纳金。第四十六条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第四十七条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的违约金。
9、第四十八条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的违约金。第四十九条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承租人代表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第五十一条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三份,出租人、承租人、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市经济委员会、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劳动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有关部门备案。出租人代表:(签字)承租人代表:(签字)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