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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1、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技术员、质检员或最先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情况上报安全科;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与相关部门人员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按规定向指挥部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内容为:1.l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里程或者结构部位。1.2 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造成工程损失情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1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1.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1.5 事故报告人。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
2、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2.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质量事故发生后,坚决杜绝发生事故单位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杜绝故意破环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杜绝提供伪证等现象发生。凡是出现以上行为的,由项目部(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及时如实上报质量事故并避免造成更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查实后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