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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的“三同时”管理。1.l“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2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是指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2、职责2. 1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建
2、、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办理“三同时”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2.2 工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生产工艺流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关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工艺方案设计。2.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工作,收集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2.4 财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2.5 工会负责组织员工代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建
3、、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理相关的审批、报固手续,负责接收并使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3、管理内容和方法3. 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管理3. 可行性研究论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需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含引进设备)时,各主管部门应对所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同时应进行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策划必要的环保措施、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4. 1.2环境影响评价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委托具有相应环
4、境影响评价资格的企业外部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3. 1.3工艺方案的设计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艺方案设计过程中,在确定生产工艺流程、选择设备时,应考虑环境污染预防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防范的要求,优先采用质量可靠、技术成熟、运行平稳,环境影响小,资源、能源消耗少,操作简便、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设备,避免或减少有害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3. 1.4对废气、粉尘污染的防治4. 1.4.1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粉尘等污染物质的现场,应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并设置排
5、风装置、除尘装置、吸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净化装置等环保设施。5. 1.4.2对于含有易挥发物质的化学品的贮存装置,应采取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6. 1.5对废水、废液及废机油污染的防治3.1.5.1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对生产工艺流程中排放的废水应合理回收、处理,重复利用。3.1.5.2对于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生产、生活污水,应确保水质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3.1.5.3对于使用乳化液、机油的设备、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跑、冒、滴、漏。对废乳化液、机油要妥善回收,统一处理。3.1.5.4原(燃)料露天堆放场所,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流失
6、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措施。3.1.6对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3.1.6.1生产工艺过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制定废物回收、利用的措施。3.1.6.2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屑、废渣等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分类存放设施,以便于固体废物的分类存放、分类处理。3.L6.3对固体废物应安排适宜的排放渠道,设置适宜的废物堆放场,危险废物应与其他废物隔离存放,并送环保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处理。3.1.7对噪声污染的防治3.1.7.1生产工艺过程应采取先进、科学的减噪、防噪措施,有效地降低噪声对员工的危害,符合有关标准要求。3.1.7.2对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噪声的环境污染,
7、应根据情况设置专用减噪、防噪措施,避免或减少噪声污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3.2设计阶段的管理3.2.1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制度。3.2.2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意见及时提供给设计单位,并对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情况进行监督。3.2.3设计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设计相应的环保设施,环保设施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污染预防、污染治理措施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3.2.4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要同时编制劳动
8、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2.5设计单位编制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3.2.5.1建设项目概况(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3.2.52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技术设施(1)生产过程中主要环境影响、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2)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3)生产场所环境影响、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4)作业
9、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所具有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检测合格后核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证等使用证书的复印件。(6)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7)安全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8)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投资金额。(9)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预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时间。(IO)环保、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3.2.5.3建设项目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综合评价.(1)对建设项目中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
10、行评价。(2)对建设项目中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和效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3)对新、改、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预评价。3.3 施工阶段的管理3. 3.1设计审查通过后,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与施工管理部门一起督促并检查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资金投资预算,并列入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以保证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资金落实到位。4. 3.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选择、购买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时,应选择具有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产业证书及相应资格的供方。5. 3.3在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运输及保管过程中,要采取防雨、防腐、固定等安全措
11、施,防止设备造成任何损坏、变形、丢失,重要元件要单独存放。6. 3.4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应坚持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制度。7. 3.5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与施工管理部门一起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将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工程纳入施工计划。8. 3.6建设项目施工前,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所负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外委施工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协议书,以促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少废水、废气、粉尘、噪声、震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9. 3.7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
12、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10. 3.8施工单位应负责建筑垃圾的清运,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措施避免废屑、废渣、废弃物沿途飞扬、掉落,并排放到指定场所。11. .9施工过程中,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与施工管理部门一起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及对环境因素、危险源的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保证施工质量。12. 3.10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完毕后,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督促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施工管理
13、部门-起对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工程施工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3.4 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3. 4.1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应坚持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4. 4.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政府环保、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联系政府环保、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不需要政府环保、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验收。5. 4.3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申请进行竣工验收:a)初步设计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b)环保、职业健康
14、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C)对建设项目中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CI)对试车和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e)对可能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f)建立健全了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g)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3.4.4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后,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相应法律、法规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环保、安全生产、卫生主管部门和工会进行的竣工验收。3.4.5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环保、职业
15、健康安全规定和行业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入使用。3.4.6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使用部门应确保生产设施和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同时使用,不得将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3.5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批3.5.1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批权限3.5.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建设项目由哪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就由哪级的环保、安全生产、卫生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执行审查、验收。中央、省下达的批复项目,-律由市级环保、安全生产、卫生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执行审查验收。3.5.1.2本公司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实行归口管理
16、,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工会分别为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3.5.L3凡上报市级审批的“三同时”建设项目,均应由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工会审查后,方可上报市级政府主管部门。3.5.2初步设计审查3.5.21初步设计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等设计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等)应由设计单位提前15天送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工会进行审查。3.5.2.2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填报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批、验收表、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三同时”审批表(一式六份),经政府环保、安全生产、卫生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批签章和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3.5.2.3须上报市一级的
17、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应由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前10天上报市级环保、安全生产、卫生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审批。3.5.3竣工验收3.5.3.1由本公司批复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进行预验收。3.5.3.2如预验收不存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原则性问题,则“三同时”审批表由主管部门签署验收意见;如预验收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测试中,发现问题较多或存在原则性问题,则须进行整改,待整改结束后再进行正式验收。3.5.3.3凡上报市一级批复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须经公司主管部门预验收后,方可上报正式验收。3.5.3.4新、改、扩建设
18、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a)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b)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C)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d)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e)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3.5.4其他要求3.5.4.1新、改、扩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将“三同时审批表报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存档。3.5.42公司内审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到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取表,填写后再分别到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工会办理审批手续。3.5.4.3对没有或未办理“三同时”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
19、,设备管理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财务主管部门不得拨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3.5.4.4未经正式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准正式投产。3.6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环保、安全监察与检查3.6.1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对公司内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情况实行环保、安全监察,有权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及审批表中所列内容的执行情况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3.6.2来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监察,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或防碍环保、安全监察的正常进行。3.6.3新、改、扩建设项目的施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环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惠,有权于以纠正或勒令停产整顿、整改,各部门必须接受环保、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3.6.4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安技专(兼)职人员,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环保、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上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报告。3.6.5新、改、扩建设项目施工中,凡本公司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均按公司内工伤事故申报程序及时逐级上报,并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统计。3.6.6凡本公司人员承包施工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