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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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xx2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xx1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X政电20xx2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站位,强化保护意识耕地是粮食生产的

2、重要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要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遏止乱占耕地行为。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xxJ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函20xx4号)等文件,从严从紧保护和管理耕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立即纠正已经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

3、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二、落实主体责任,构建齐抓共管格局(一)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各地要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承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同志要直接负责,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

4、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耕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研究2次耕地保护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二)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乱占耕地建房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成绩突出的地方,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统筹调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以及耕地保

5、护激励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问责,对问题严重的地方,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办理。(三)创新社会齐抓共管模式。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民建立耕地保护自治组织,加大农民耕地保护协会、耕地保护人大代表之家、村级耕地保护办公室等组织的建设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组织保护耕地作用。探索创新耕地保护管理模式,总结推广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的耕地保护积分制管理经验,压实镇、村两级耕地保护责任,激发调动村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农户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完善数字化台账,明确各级管辖区域内的耕地保护数量、质量和监管要求

6、。三、严把政策关口,遏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等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填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二)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

7、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所、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四)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各类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8、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五)严禁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性质和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以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四、坚持保护优先,强化制度约束(一)强化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调整,县(市、区)依法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涉及耕地的,必须严格论证审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建设用地实施严格管控,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

9、出平衡”总体方案,大力推行“亩产论英雄”,控新增、盘存量、严监管,推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二)强化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明确户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住宅占地面积、高度等控制性内容。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节约集约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强化设施农用地管理。乡镇(街道)要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用地,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标准,控制设施农

10、用地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四)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及占水田补水田等要求,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明确补充的耕地可以长期稳定利用。市、县两级财政要将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纳入本级预算,保障项目正常实施。各地要探索创新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土地整治,实行新增土地收益共享。各县(市、区)要积极拓宽补充耕地开发途径,统筹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在年度变更调查中要及时

11、进行地类变更。要强化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控制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完善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和市域内调剂使用制度,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占补平衡。各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未经市政府同意,原则上不得向市外交易或借用。(五)强化耕地资源质量管理。各县(市、区)要对现有中低质量耕地开展提质增效整治,因地制宜实施耕地“旱改水”。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强化耕地质量保护,有效提升耕地产能。加强耕地轮作休耕管理,休耕期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养护等制度体系,完善耕地质量检测网络,更新耕地质量年度调查评价和监测成果。(六)强化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定,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耕地“非农化”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上下协同、人人参与的耕地保护氛围。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自查,立即纠正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同时,要抓紧制定出台严格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构建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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