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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社会组织领域审计监督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XX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是指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内部治理、风险管控、会计核算、信息公开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
2、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审计,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除本办法所规定的上述审计外,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各项审计的审计结论社会组织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第五条年度财务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或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时,对其上一年度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年度财务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
3、会计报告。其他社会组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第六条换届审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在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前对社会组织本届理事会的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离任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拟进行变更时,对离任者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是指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等进行清算而进行审计。换届审计、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第七条专项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对重大公益项目、灾害等
4、突发事件募捐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进行审计。其中重大公益项目是指:(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社会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社会组织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认定时应实施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根据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有关政策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第八条抽查审计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监督管理职责,抽
5、取一定比例和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或就某项工作涉及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抽查审计作为社会组织抽查的一种重要方式,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抽查工作统筹安排、同步开展。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审计检查结果。对当年度已经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已实施同级同类审计且审计结果可以充分利用的,不再进行抽查审计。第九条社会组织自主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其中对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IOO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
6、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审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申请本级财政资金经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若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审计,社会组织不得自行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特殊情况下须书面申请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第十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为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
7、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审计服务。第十一条承接社会组织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完成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提供了审计、账务管理等第三方服务的审计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审计业务。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存在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职业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向其行业指导部门反映线索、通报情况。属于登记管理机关委
8、托开展审计业务的,应取消其资格,终止委托协议。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采用进驻社会组织现场,听取有关汇报,收集相关资料,查阅管理制度等资料,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现场开展抽查审计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检查通知书、授权委托证明。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抽查审计内容、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报送限期、收件人、联系人等信息书面通知社会组织。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评价内
9、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核查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抽查审计的重点包括:(一)社会团体同一会费档次是否存在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其中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是否超过4级);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费票据;会费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资产增减值情况;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养老以及其他收入数额较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业务成本支出和管理费用的
10、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分配或变相分配情况;是否存在发起人、举办者、管理者及其他相关利益关联方的违规关联交易行为。(三)慈善组织(基金会)是否合法合规开展募捐,是否存在违背公益慈善宗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是否存在为个人或组织牟取不当利益,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是否履行内部民主决策机制;是否存在项目管理支出不当行为;公益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管理费用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是否存在3年以上应收账款情况等。(四)已脱钩或在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行为是否符合XX省财政厅XX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脱钩后协会商会资产管理
11、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是否将章程报送财政部门备案,是否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协会商会各类资产是否完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真实、全面、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主要负责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社会组织应当明确一名熟悉本组织情况特别是财务情况的工作人员为审计联络员,负责审计工作中具体的沟通、协调和联络工作。对阻碍、拒绝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财务资料不完整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或提请相关部门查处。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审计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函告被审计社会组织。对审计报告中发现问题,登记管理机
12、关根据问题的性质,单独或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组织发布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应督促指导所辖社会组织审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规范,经审计机构核查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被审计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送整改报告。社会组织对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于1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审计应将审计报告或审计发现问题抄送、函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和效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结果应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采用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