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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全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教育工作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高校教师(含兼课的学校行政人员
2、、辅导员、援藏教师、聘用教师等承担教师职能的人员)。第三章负面清单第三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三)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散布传播达赖集团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极端民族主义。(四)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极端错误观点;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
3、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六)强制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与学生学业无关的行为。(七)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行为暴力伤害学生身体、心理的行为;辱骂或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九)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
4、科学研究活动,恶意攻击诋毁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十)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评先、入党、选拔干部、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行为。(十一)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的行为。(十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或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家长推销推介或
5、服务牟利。(十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四章受理与调查处理第四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未经当事各方允许,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第五章处理办法第五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
6、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教师出现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当年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同时,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
7、导师资格等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撤销其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第七条高校应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填写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及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并于每年12月1
8、5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备。第六章问责机制第八条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负责、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一)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第十一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