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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 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城子河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 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 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 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 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
2、、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 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 资料。第五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 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第七条 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 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第八条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 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 被检查人。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过
3、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 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 录。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 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 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 面记录。第十二条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 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 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 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第十三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 政执法行为,应
4、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 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 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第十四条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 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 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 诉、信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 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 查记录进行查阅。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制定通过之日起施行。城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