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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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 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省级工业园某某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 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某某工业园区(以下简 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 区。第三条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 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 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第四条县人

2、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 相关管理职能。第五条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 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 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 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 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 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 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 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

3、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 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 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 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 实施;(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 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 布局;(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 社会稳定等工作;(五)负责协调

4、、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 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 安商工作;(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 展的经济评估报告;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第七条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 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第八条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 要求以及某某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第九条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 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第十

5、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 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 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 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某某县工业用 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 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 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 同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 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 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朔口商业用地。第十二条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 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

6、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 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 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 ,办公生活用地控 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 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 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 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 同)。

7、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 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 补交出让金。(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 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 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 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z501亩以上交200万元。 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 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第十四条防范园区土地闲置。(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 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

8、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 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 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 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 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 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 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 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 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 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 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9、第四章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总体要求。第十六条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 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 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 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 工作。第十七条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 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 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 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 标事务。第十八

10、条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 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 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 企业规划建设。(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 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 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 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

11、强行 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 违规建筑物。(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 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L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碎结构,杜 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 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 外观漂亮;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 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 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 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

12、形象协调一 致;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 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 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 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 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 保证金后方可动工。(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 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 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 变时,可视情况对

13、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 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 确定。第二十二条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 规范。第五章项目入园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 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 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第二十四条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第二十五条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 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 园区

14、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 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 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 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 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 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 求确定。第二十七条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 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 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 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 定。第二十九条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

15、承、拍卖、租赁及 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 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 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 许可擅自操作。第三十条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 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 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第三十一条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 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 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 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

16、的困难,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第六章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第三十二条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 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 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 类统计数据。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 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 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第三十四条强化园区环保工

17、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 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 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 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 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第三十五条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 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 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 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 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 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 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园区管委会

18、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 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 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 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 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第七章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第三十八条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 作。第三十九条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 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 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 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 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 性

19、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第四十条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 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 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 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 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 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 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 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 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第四十二条园区管委会

20、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 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 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 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 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 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 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 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 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 工个人。第九章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第四十四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 理工作。第四十五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 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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