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武汉市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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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WF-2023-E3006)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建设厅监制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特制定武 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

2、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 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 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 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 验

3、、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工程结算、缺陷 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 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 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 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 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

4、,避 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 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则填写“无”或划”尸。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 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 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一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5、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O2 .工程地点:。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o4 .资金来源:o5 .工程内容:o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 .工程承包范围:o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_年_月一日。计划竣工日期:_年_月一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_元);采用(一般或简易)计税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_%,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_元

6、),应缴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大写)(_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_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_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2 .合同价格形式:o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O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7、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 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

8、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_年_月一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一份,承包人执一份。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一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9、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 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

10、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 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LL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 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 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

11、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 程预算文件。11L1O.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L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 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 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12、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 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 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 . 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 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 人。1.1.30 工程和设备1.1.30.1. 程:是指

13、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 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0.3. 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1.1.30.4. 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 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1.1.30.5. 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LL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0.7.

14、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 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1.1. 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LL4.日期和期限1.1.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 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

15、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口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 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 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16、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1.15. 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其他政策性文件及法律法规等发生 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17、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 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 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 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Ll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 缺陷责任期

18、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单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有工程量计算规 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单价形式计算的项目。1.159.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 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

19、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 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有出入时,应以中文译本为准。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2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 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 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1.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就建筑信 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

21、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 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22、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 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由图纸错误引起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据 实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得以有

23、经验的承包人未发现或未提出图纸错误要求承包 人承担图纸错误的责任。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 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 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

24、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 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合同约定 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

25、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 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 措

26、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 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 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27、。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 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有特殊管制要求的,应当如 实告知承包人,否则由此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 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 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 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

28、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 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 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因发包人变更施工条件或提出 新的施工要求,需要新增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产生变更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

29、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LlLl.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30、 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 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 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

31、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 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 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 秘密

32、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S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最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 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4)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或不完整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

33、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 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 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

34、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 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 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

35、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36、应 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 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28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37、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 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

38、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 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

39、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 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10)依法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及人员进行管理; (Il)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并 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12)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3)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

40、目经理 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 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 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 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 行其职责

41、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 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 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 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

42、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突发状况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 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项目经理,并及时通知发包人。324 .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 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 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

43、当理由拒绝更 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 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 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 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

44、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 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 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 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 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45、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 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 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 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

46、所做出的 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47、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由承包人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 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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