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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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教发(2023) 8号)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烟台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烟台市教育局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烟台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 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 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

2、管厅函(2022) 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 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 21号)以及山东省教育 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全省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 告、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 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 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生为幼儿园、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生。第三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竞赛”)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

3、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 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第四条 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含幼儿园)阶 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 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从严控制非学科类竞赛活动。第五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性竞赛的牵头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 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教育局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 全市性竞赛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省级或者市级机构 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

4、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 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 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 赛。第七条举办全市性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或经市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 .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如由 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2 .竞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3 .竞赛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 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

5、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 疫情防控措施、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 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4 .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条所列举的事项。5 .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第三章认定流程第九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市教育局 或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市性竞赛 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市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市 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

6、册情况进行查询确 认。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市性竞赛的合法 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市教育局根据审核论证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信息 通过官方途径予以公布。第十二条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市教育局完成审查并公布 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 次。第四章组织要求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的全过程承 担主体责任。第十五条 全市性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 组织主

7、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 (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 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 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 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 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 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 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 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

8、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 赛活动成本。第十六条 全市性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 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第十七条 全市性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 视性条件。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 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 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第十九条全市性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 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 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

9、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 生。第二十条全市性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 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烟台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 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第五章日常监管第二十一条全市性竞赛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由 市教育局对社会公布并印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地 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 业之外的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 外的全市性竞赛,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

10、,一经发现,将予以严 肃处理。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事项发生变动,竞赛活动组织主体 (主办方)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市教育局研究确定其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是否 暂停或撤销。对故意隐瞒不报的,撤销主办方举办的全市性竞赛,并进行严肃处 理。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 式,密切与举办方、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 接受社会投诉举报。第二十六条举办方在组织实施全市性竞赛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育局将要求举办方及时进行整

11、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情况。第二十七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市教育局正式发函组织主体 (主办方),要求其立即停办或撤销其竞赛活动,并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停 办或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市教育局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 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违反社会 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 管法律法规行为。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竞赛活动完成后,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要向市 教育局报送赛事总结

12、和财务决算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市教育局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按照教育 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经教育部或者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国性或者全省性竞赛活 动,如需在我市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线下活动,市内具体承办或组织实施 单位,参照本办法向市教育局提前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二条跨市域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需按照本办法 进行认定,并取得相关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 法,负责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含全市性竞赛活动在本区域内选拔赛、 分赛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予以制止,并逐级上报。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 日,其解释权归烟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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