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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纪委监委工作例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发挥县纪委机关的整体合力,形成定期交流、分析工作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纪委机关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由县纪委书记主持,原则上每月初召开。全县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三条参会对象为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巡察机构负责人、各部室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可指定本部室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镇纪委和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列席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例会。全
2、县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例会,由县纪委分管副书记主持,各镇纪委和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县纪委组织部安排落实。第四条主要内容: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2.学习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和业务知识;3.汇报前阶段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4.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部署本月重点工作任务,并提出相关要求。5.交流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思路,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根据交流情况,对各部室工作实施动态分析、指导,督促其开展工作。6.分析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7.县纪委监委全局性、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和决策,视情在工作例会上征求各部室机关负责人意见。8.研究部署其他工作相关事宜。第五条县纪委监委机关例会会务由县纪委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县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例会会务由县纪委组织部具体承办。会前收集整理各单位的汇报材料和例会议题,编印会议材料,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实行专人记录会议内容,会后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加强对例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例会布置的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出成效。第六条本制度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