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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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定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广东省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信软(2020)137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工信(2022)126号)、东莞市工

2、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18号)、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工作方案(东制造办(2021)1号)等文件,结合我街道实际,设立本办法。第二条街道财政每年安排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软件信息产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企业倍增计划,深化科技创新发展,支持工业、商贸流通业、外资外贸业发展等,以及上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其它科技创新和稳经济发展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全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深度城市化,高标准高效率推动东莞CBD建设,实现商业街区互联互通,不断孕育和激发新的商业业态、新的餐饮模式,继续保持好服务业作为南城

3、经济增长重要支撑的优势,进一步增强产业创新动力,吸引高素质创新人才,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打造南城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南城实现未来五年GDP破千亿目标。第四条本办法为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总则。南城街道推动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和南城街道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两个专题实施细则为本办法的配套规定。各专题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扶持条件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照科学安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财政预算批复文件执行。若奖励

4、资金超过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后执行。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街道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第八条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拟定并制定、修订、撤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管理、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第九条街道财政分局指导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绩效目标;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

5、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申请资助的企业(单位)或者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扶持方式第十条资金支持对象必须为在南城街道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南城街道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以及在上述企业或单位工作的个人。第十一条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包括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科技人才创业、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发展、支持科研平台集聚发展、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支持全面科普提升等方面。(二)培育企业发展提升。包括支持工业企业上规纳统、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支

6、持工业企业技术提升、支持发展首店经济、支持年度稳增长等方面。(三)实施倍增试点计划。包括试点企业新增物业补贴、试点企业公办学位奖励等方面。(四)推进绿色经济发展。包括企业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奖励、商业综合体节能降耗奖励等方面。(五)推动软件信息产业集聚发展。包括集聚园区发展计划、软件企业扶持计划、产业生态培育计划等方面。(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含通过“一事一议”的重大发展事项)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用配套资助、事后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

7、则。第十四条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或资助;符合本办法奖励条款的,若同时符合我街道其他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单位)获得本办法的各类资助奖励及配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对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且项目申报单位今后3年不得申报街道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或单位有下列情形

8、之一的,不予以扶持:(一)自申报资金前一年的1月1日起至公示期结束止,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食药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且单次罚款在10万元或以上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三)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而未如实填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第十七条南城街道产业发展工作领导

9、小组每年对专项资金申报进行一次审核,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行为、出现经营事故或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单位或企业,提请街道办事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八条申请集聚园区租金补贴的企业注册地址及实际运营地必须在认定的集聚园区内,且只能在同一集聚园区享受租金补贴,若该企业地址变更到南城其他集聚园区,则不能重复补贴;若违反“办公用房补贴期间不得对外租售“原则,应退回已获得的租金补贴。第十九条申请人才补贴的人才需为本科以上学历,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在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第五章申请与审批第二十条南城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制订

10、和发布每年度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凡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根据申请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第二十一条申请资助程序一般为:发布申报通知一企业(单位)申请一街道经济发展局初审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f领导小组评定一公示5个工作日一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审定一下发通报文件一拨付资助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南城街道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对奖励配套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新增、取消或更名等未尽事项,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后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进行受理,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金

11、支出时间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街道现行政策与本办法内容相同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南城街道推动产业发展实施细则2.南城街道扶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附件1:南城街道推动产业发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推动产业发展专题资金指南城财政每年安排的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中用于推动产业发展(含创新强镇发展专项)专题项目的资金。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科技创新载体指在南城建设运营,且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

12、。第二章创新驱动发展计划第三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企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奖励。(二)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对被评定为东莞市“瞪羚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一)科学技术奖奖励。获得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二)核心技术攻关奖励。对获得省、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给予

13、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金额只奖励一次)(三)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对其运营有效的自建研发机构,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运营有效以统计部门规上年报研发机构审核标准为准)。(四)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依法依规如实填报统计年报中科技活动(研发投入)相关数据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按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给予以下资助:1 .对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按增量的3%予以奖励,其中百强企业、瞪羚企业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按增量的5%予以奖励。2 .研发费用达档次奖励:(1)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TOOO

14、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年度研发投入100O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年度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4)年度研发投入1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支持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五条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对进入市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培育库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助:(一)租金补贴:对于获得科技人才创业租金补贴的入库企业,按市补贴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和街道两级财政补助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支出。(二)“里程碑”发展奖

15、励:对获得市“里程碑”发展奖励的入库企业,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此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第六条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发展(一)科技创新载体运营活动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运营主体在南城范围内举办并向南城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的各类公益性培训、讲座、研讨会、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载体每年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二)科技创新载体培育企业奖励1 .对科技创新载体培育入驻企业当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首次及重新认定)的,每认定通过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创新载体1万元奖励。2 .对科技创新载体培

16、育入驻企业获得创新型企业认定的,每新增1家瞪羚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科技创新载体3万元、5万元奖励。3 .对科技创新载体培育或引进首次纳入南城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新增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科技创新载体2万元奖励。4 .本项“科技创新载体培育企业奖励”每个载体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支持科研平台集聚发展(一)对国内外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产学研机构与南城街道办事处共建分支机构的,自共建当年度起,对分支机构连续3年对其在南城范围内举办并向南城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围绕科技产业各类培训、讲座、研讨会、项目路演、创业辅导等公益性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

17、个分支机构每年获活动费用补贴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二)对上年度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第八条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一)信用贷款贴息补助。对获得市级信用贷款贴息补助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市倍增计划的企业,根据市财政当年给予的贷款贴息额度,按照市财政对其贴息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市、街道两级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市级倍增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二)科技融资担保补助。对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

18、而获得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市倍增计划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对其担保费补贴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一项目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三)科技保险补贴。对于获得东莞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企业,按市财政对其保费补贴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九条设置科普专项经费。每年按南城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3元的标准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普专题经费,用于以下项目支出:(一)科普活动及建设项目用于日常开展街道科普教育宣传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科普活动日、科技进步月、产业科普论坛、健康科普讲座、科普常识推广等;打造和推动

19、街道科普阵地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购置科普物资、配备科普宣传栏、打造科普实验室等。(二)科普阵地认定奖励1、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普示范社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2、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第三章企业发展提升计划第十条支持工业企业上规纳统。对首次纳入南城统计库(含迁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最多资助一次。第十一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认定级别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

20、资金。第十二条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提升。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实施技术改造,完善备案和入统手续,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企业,按投资金额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第十三条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对获得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按其获得市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四条年度稳增长专项。结合当年街道各项经济指标发展情况,对相关数据纳入南城统计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市级部门出台的稳增长措施相应制定奖励办法,该专项属一事一议,有关资金从“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中拨付。第四章企业倍增

21、发展计划第十五条实行街道“倍增计划”试点,对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第十六条试点企业新增物业补贴。鼓励倍增企业原地倍增、零地倍增,对企业在实施倍增计划期间新增租赁或购买的物业以事后补贴的形式给予补贴:(一)补贴范围:1 .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所在地须在南城辖区范围内;2 .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置换原有物业的,面积增量部分可纳入补贴范围。面积少于或等于原有物业的,不纳入补贴范围;3 .续租原有物业面积不变的,不纳入补贴范围,续租或购买原有物业面积有增加的,面积增量部分可纳入补贴范围;4 .补贴范围不包含现有租赁物业、自持物业及新建用地项目物业。(二)补贴标准:

22、企业为实现倍增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部分: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补贴基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补贴物业面积上限为2000平方米;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补贴基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贴物业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三)认定条件:原则上必须是试点企业在实现倍增计划期间因产能扩展而新增租赁或购置的产业用房(办公用房),其新增面积将予以补贴。具体为:1 .在南城纳税的试点企业总部(含非总部设立的独立法人代表企业)为实现倍增目标而扩大经营办公场所;2 .总部设在南城的试点企业迁入其分支机构而扩大经营办公场所;3 .补贴起始时间以合同签定月份(含本月)起计算,免租期不计算期内;4 .申请补贴的物业用

23、途必须为试点企业自用,且不得转租;5 .制造业类型企业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部分用途须为生产制造、技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类型企业新增购买或租赁的物业部分用途须为日常办公、仓储物流、产品推广等;6 .企业新增购买或租赁物业情况原则上须与企业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内容相符;7 .申请补贴企业新增租赁物业部分签订的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第十七条试点企业公办学位奖励。对南城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1个公办义务教育初始年级的入学指标,入学指标由南城街道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第五章绿色经济发展计划第十八条企业绿色清洁生产奖励。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市级、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8万元。每家企业

24、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第十九条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奖励。对上年度经市发改局或市工信局认定的节能降耗项目并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的1:0.5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二十条商业综合体节能降耗奖励。对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营业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超市,按年度节能技改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商业综合体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商场超市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附件2:南城街道扶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特制

25、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题资金指南城财政每年安排的南城街道稳经济促产业发展系列专项资金中用于推动软件信息业发展(含市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专项)专题项目的资金。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一)规上软件企业指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二)软件企业指规上软件企业或符合东莞市软件企业审核标准的企业。(三)软件研发人员指在企业中设立的软件开发、研制机构中,从事软件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四)其他软件技术人员指软件企业中除软件研发人员外,其他从事软件开发辅助性工作、软件运维等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第二章集聚园区发展计划第

26、三条为推动南城软件信息产业集聚发展,对达到申报条件的园区或载体,予以“南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园区”(以下简称“集聚园区”)认定。对集聚园区运营主体及入驻集聚园区的软件企业给予资助补贴,在人才公寓、空间规划、资金预算、配套设施等方面优先满足园区发展需求。对经市级或以上认定的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或载体给予同等称号及资助资格。本章对集聚园区的相关认定条件仅限于园区或载体中明确划分的用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区域;集聚园区相关考核要求、补贴范围,仅限于经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域。第四条集聚园区认定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南城街道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或载体的运营主体。(

27、二)有明确规划区域和定位。集聚园区整体或明确划分区域专门用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规划用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区域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定位,符合南城“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创建规划方向。(三)具备一定产业规模。集聚园区内软件信息产业规模(统计口径包括规上软件企业和未上规并纳入工信统计平台统计的软件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四)软件企业数量达到一定比例。集聚园区内已入驻的软件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o(五)具备较强增长能力。集聚园区内规上软件信息产业(统计口径为规上软件企业营

28、业收入)增速原则上不低于南城平均水平。(六)具备较好研发创新能力。集聚园区内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40%,规上软件企业全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七)具有完善的软件企业招商机制。出台有针对软件企业的招商服务扶持方案,设置招商引资推进机制和管理台账。(八)具有明晰的专项管理制度。集聚园区需设置软件信息服务专项管理制度,设有为软件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管理团队,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经济运行监测、各项统计调查以及软件企业培育和招引工作。第五条集聚园区发展目标承诺(一)集聚园区每年新增入驻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二)集聚园区内规上软件信息产业

29、(统计口径为规上软件企业营业收入)年度增速不低于25虬第六条集聚园区认定流程。集聚园区认定申请程序为:发布认定通知f园区或载体申请一初审一现场审核f领导小组审核一公示5个工作日一街道办事处审定公布。第七条集聚园区资助奖励(一)集聚园区运营绩效奖励。依据集聚园区发展目标承诺,对上年度考核达标的集聚园区,给予集聚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二)集聚园区上规纳统培育奖励。集聚园区上年度每培育或引进1家软件企业首次纳入南城统计数据库,给予集聚园区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第八条集聚园区软件企业租金补贴(一)集聚园区租金补贴。对办公人数10人及以上的软件企业在集聚园区内新增租赁或购买的物

30、业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O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二)市级数字产业试点园区租金配套补贴。对获得市级或以上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租金补贴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0.5配套,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三)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企业,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获市和街道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租赁金额,获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补贴期间不得对外租售。第九条集聚园区管理。街道经济发展局参照省、市工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集聚园区考核办法,每年对获得认定的集聚园区进行考核,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出现经营事故

31、的或未达到考核指标的集聚园区,将提请街道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集聚园区称号及受助资格。第三章软件企业扶持计划第十条新设软件企业奖励。支持新注册软件企业落地南城发展,鼓励南城制造业、商贸业等领域骨干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对新成立软件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O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一条软件企业纳统入库奖励。对首次纳入南城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含迁入),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二条软件企业增量奖励(一)对规上软件企业新增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其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度(新成立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每新增500万

32、元,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二)对规上软件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2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与本条第(一)项同时享受。本条“软件企业增量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四章产业生态培育计划第十三条研发人才引进补贴。对规上软件企业新引进(引进时间节点以当年申报指南规定为准)的软件研发人员和其他软件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申请人员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符合软件开发相关专业要求。按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第十四条软件企业骨干人才生活补贴。对规上软件企业

33、,按上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分四个区间: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含)TO亿元、10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5个、10个、15个、20个名额指标,按照每个名额每年1万元标准予以生活补贴。申请本章人才补贴的申请人需满足所在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为零(以统计部门核对数据为准)。第十五条软件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活动费用补贴。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与南城街道办事处共建软件信息类公共服务平台,对以上共建的软件信息类公共服务平台举办的公益性软件信息服务类培训、讲座、论坛、研讨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贴(活动经南城经济发展局备案同意),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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