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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编人员子女医药费和保育教育费报销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局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婚生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基于合法婚姻的继子女。(二)医药费报销标准1、门诊、住院以及药店(仅病历本上有处方权的医生书写的药品所付金额)发生的自付部分费用(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2、报销金额:单个子女当年度医药费5000元以内的报销5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25%,超过5万元以上的报销15%,超过10万元以上的报销10%。3、子女医药费报销年限截止到18周岁。(三)保育教育费报销标准(根据德财行2020)88号修订)1、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各孩,就读县内公办幼儿园的,以所在
2、公办幼儿园按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实际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票据为依据,各孩可按60%比例报销保教费。2、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各孩,就读于县内民办幼儿园或县外幼儿园的,以所在幼儿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收费票据为依据,各孩可按60%比例报销保教费,且最高报销额度不超过我县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60%o3、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报销。支出时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其他”科目。(四)报销审批1、子女医药费于每年年底前(具体时间按办公室通知)由在编干部职工带病历本、住院证件、医疗发票等相关材料,填写子女医药费报销单”,由局财务初审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2、学前教育费于费用产生后2周内,由在编干部职工带发票等材料,填写经费报销单,由局财务初审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3、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在编干部职工交财务办理后续报销事项。